扶養費可以追溯嗎?子女扶養費 vs 父母扶養費追討差別、時效一次看懂
扶養費是可以追溯請求的。
但能不能要回來、可以往前追多久,關鍵不在子女或父母、也不是是否成年,而在於這筆扶養費當初有沒有「約定定期給付」。
實務上,有約定每月固定給付的扶養費,各期通常適用 5 年時效;沒有約定定期給付,改以分擔或返還主張時,則多半適用 15 年時效。
因此,判斷扶養費是否能追溯,第一步是先確認:你追的是「已約定卻沒付的扶養費」,還是「事後主張的分擔金額」。
這篇文章將從「是否約定定期給付」出發,帶你一次看懂子女扶養費與父母扶養費在追溯期限與實務操作上的差別。
本文所稱「子女扶養費」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父母扶養費」是指成年子女扶養父母的扶養費用。
「扶養費追溯期」多半取決於你主張哪一種請求權
首先,要說明的是,一般民眾所稱「追溯期」,依法律專有名詞是稱作「消滅時效」,指的是在法律關係發生之後,法律規定在一定的期間內,雙方可以請求自己民法上的權利。
一旦超過這個期間才請求,雖然法院還是會受理,但如果對方抗辯這項權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法院仍會將請求駁回。
而針對「代墊扶養費的消滅時效」,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亦有相關規定,可區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 有約定定期給付:
如果你們在離婚協議、調解筆錄、裁定/判決裡有約定「每期固定給付扶養費新臺幣 0000 元」(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等)→ 這種一般會被視為民法所說的「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各期通常是 5 年短期時效(《民法》第126條)。 - 未約定定期給付:
若當初未約定或沒寫清楚,而一次性地向對方請求返還他需要分擔的部分 → 常見會以一般請求權 15 年時效(《民法》第125條)去做討論。
子女扶養費 vs 父母扶養費:追溯差別一覽表
| 項目 | 子女扶養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 | 父母扶養費(成年子女扶養父母) |
|---|---|---|
| 義務來源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 1116-2 條) | 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父母需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等要件(《民法》第 1114 條、第 1117 條) |
| 常見追溯型態 | 1) 離婚後對方不付(有約定/裁判但欠款) 2) 離婚時沒寫,後續想追討(主要照顧者長期代墊) |
1) 父母生病、長照或經濟陷困,子女多年未負擔 2) 你先替父母付了很多醫療/生活費,想跟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攤 |
| 追溯期限判斷 | 依事前有無約定期給付區分: -有約定定期給付:各期是 5 年(《民法》第126條) -未約定定期給付: 15 年時效(《民法》第125條) |
|
| 請求依據 | 依扶養義務請求;若屬代墊則主張返還/分擔 | 依直系血親扶養義務請求;若屬代墊則主張同順位義務人分擔/求償 |
扶養費可以要回來嗎?常見的扶養費追討情況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就算父母已經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民法》第 1116-2 條),雙方仍都要依自身經濟能力、身分、未成年子女需要,共同分擔扶養費。常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追討情況如下:- 離婚後對方未依約給付(有寫明每月金額、但對方欠付)
- 離婚時未約定扶養費,後續主要照顧者長期自行負擔,想請對方補回應分擔部分
父母扶養費
父母扶養費的請求則依《民法》第 1114 條與第 1117 條來判斷。
當父母因年老、疾病、失能或其他因素而不能維持基本生活,而成年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事由時,法律上可成立「成年子女扶養父母」的扶養義務。
實務上,父母能否請求扶養,重點通常在「父母是否不能維持生活」與「子女有無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事由」,而不必判斷父母有無謀生能力。
因此也出現過父母直接向子女請求扶養費的情況,例如:父母收入不足以負擔基本生活、突然發生重大醫療或長照費用、或原本由某位子女支援但後續中斷,導致生活無以為繼。
另外,如果你有兄弟姊妹,原則上大家都是扶養義務人,通常會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民法》第 1115 條)。因此,若你已先替父母支付大量醫療、看護、長照或生活費用,之後要向其他扶養義務人主張分擔/返還,也就會出現「追討」的問題。常見的父母扶養費追討情況有:
- 父母生病、長照或經濟陷困,父母直接向子女請求扶養費,但部分子女長期未負擔
- 你先行代墊父母醫療/看護/生活費,想向其他扶養義務人請求按比例分擔或返還
cta-要回扶養費
如果協議約定扶養費由一方全付,還能向另一方請求嗎?
根據111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7號提案中提到:如果父母甲、乙離婚時有約定「孩子丙成年前的扶養費都由甲負擔」,那乙是不是就真的完全不用出扶養費?
答案:不一定。
但同時,法律也明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或離婚協議就消失。
所以,這個約定的效果是:
- 對甲、乙兩人「彼此之間」有效(內部有效)
- 對小孩丙沒有拘束力(對外無效)
換句話說,就算協議寫「甲全付」,丙還是可以依法向乙請求扶養費。
接著就會出現另一個問題:
答案:可以。
因此,乙如果是因為丙的請求而先付了扶養費,乙之後可以:
- 依照甲乙之間的約定/債務承擔的法律關係
- 向甲請求返還乙代墊的扶養費
【小結】
離婚協議如有約定由甲負擔全部扶養費,只在甲乙之間有效;若乙因子女請求而先行支付,乙可以再向甲請求返還其代墊費用。
扶養費追溯的起算日及時效怎麼算?
扶養費追溯之起算日為何,原則上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然而「請求權可行使的時間」是什麼時候呢?
司法實務上通常會視當事人間在事前「有無約定定期給付」,而進行不同認定,說明如下:
有約定定期給付
如果離婚協議、調解筆錄或判決已寫明「每月 X 元、每月幾號前給付」,那每一期就是一個獨立請求權,一旦約定給付之日經過,即可行使請求權,時效也開始起算,而各期是 5 年短期時效(《民法》126條)。也因此會出現:某些期數可能還在、某些期數可能已過時效的狀況。
通常欠很久的案件,常常會需要先把「欠款月份清單」列出來,再逐期判斷。
沒有約定定期給付
如果當初沒有約定每月金額,你追的比較像是「你這些年先付的必要支出,請對方返還其應分擔部分」。這種案件的起算日及時效的常見認定方式為:- 何時完成一段期間的代墊、是否已能算出具體金額?
- 何時向對方提出請求?
- 支出是否具有持續性、是否能切成一段段結算?
cta-扶養費追溯時效
扶養費追溯要準備哪些證據?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1. 身分與義務基礎
- 戶籍謄本/親子關係資料
- 離婚協議、調解筆錄、判決/裁定
2. 主要支出證據
- 學費、才藝/補習費、托育費:繳費單、收據、轉帳紀錄
- 醫療費、藥費、保險費:診斷證明、收據、繳費明細
- 生活費(食衣住行):房租/管理費/水電、餐費、交通、必要用品的付款紀錄
- 大額支出(例如搬家、重大醫療、特殊教育):建議加上說明(必要性、當時情況)
3. 「實際負擔」的金流紀錄
- 匯款、信用卡帳單、電子支付紀錄
- 現金支出:可用提款紀錄+收據/對話佐證
4. 對方知情但未負擔/拒付的證據
- Line、簡訊、Email 催告與協商紀錄
- 對方承諾但未履行的對話
- 如果曾經「先付後說再補」:把對話截圖整理成時間序
父母扶養費
1. 父母扶養需求(不能維持生活)相關
- 收入/資產概況:退休金、補助、存款利息、有無租金收入等
- 每月必要支出:房租、水電瓦斯、餐費、交通、醫療、看護、長照等
- 若有重大疾病/失能:診斷證明、失能評估、長照需求評估、看護契約與費用明細
2. 你已代墊或已支付的支出金流紀錄
- 醫療費、看護費、長照費:收據、匯款、合約
- 生活費定期匯款:匯款紀錄、轉帳明細
- 若你是代墊後要向其他兄弟姊妹分擔:請把「總支出」與「你先付的比例」列清楚
3. 家庭內協商與分擔討論紀錄
- 兄弟姊妹群組對話、分擔協議
- 你曾通知其他扶養義務人但對方不回應、拒絕的證據
cta-要回扶養費
扶養費追溯流程
第 1 步:先確認你追討的扶養費是否屬於定期給付?
- 有約定定期給付:有文件寫明每月金額 → 先做「欠款月份表」
- 未約定定期給付:未約定/你長期代墊 → 先做「代墊明細表」
第 2 步:整理資料
- 身分關係/協議或裁判文件
- 支出與金流證據
- 對方知情與拒付/不付的紀錄
- 需求證明
第 3 步:先談協議
建議直接把條款寫成「可執行」的格式:金額、起算日、給付日、帳戶、逾期處理、未來變更條款等。
第 4 步:談不攏就聲請家事調解
多數扶養費案件會先進調解,調解成立的內容往往能成為後續處理的重要依據;除了司法院也有提供相關書狀範例可以參考,也可以委任律師協助。
若調解成立並製作筆錄,將具備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
第 5 步:調解不成,提起訴訟
如果調解沒有成立,就需要由法院來認定扶養費的金額、起算日與追溯範圍。
因為訴訟涉及主張方向、證據整理與法律適用(例如按期欠款或代墊返還的定位),建議可委任家事律師協助,能更有效掌握爭點、避免資料缺漏,提升成功機率。
第 6 步:強制執行
如果你已取得調解筆錄或確定判決,但對方仍不付,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常見的執行為:扣薪、扣押存款/財產等。
法巢律師扶養費追溯成功案例
協助當事人向對方追討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劉維濬律師
【案例背景】
本案委託人A與前妻B育有一子C,離婚後由A擔任C的主要照顧者;但離婚後B未曾給付扶養費,A因此委託法巢劉維濬律師,向B追討過去 2 年未給付的扶養費。
【案例結論】
法院認定B對未成年子女C負有扶養義務,應分擔每月扶養費。
法院計算B應返還A過去欠付扶養費:9,000 元 × 12 個月 × 2 年 = 新臺幣 216,000 元;並裁定B應自裁定後起,於C成年前持續按月給付新臺幣 9,000 元扶養費。
→ 點我看案例詳細介紹
協助當事人向兄妹追討媽媽15年的扶養費|陳貞宜律師
【案例背景】
A 長期照顧母親並代墊扶養費用,但 C、D 多年未分擔;後因家中成員 B 車禍使負擔增加,A 於是向 C、D 請求分擔並追償過去 15 年代墊費用,並委託法巢陳貞宜律師協助處理。
訴訟中 C 以自身無工作、需照顧家庭為由主張無力負擔,但法院仍認定其負有扶養義務,扶養金額應依需求與經濟能力判定。
【案例結論】
法院認定 C、D 對母親仍負扶養義務,應分擔每月扶養費;並命每月新臺幣 18,000 元應由 A、C、D 平分,每人每月新臺幣 6,000 元;扣除補助款後,判定 C、D 各應支付 A 新臺幣859,992 元,並於母親過世前持續每月支付新臺幣 6,000 元。
→ 點我看案例詳細介紹
cta-要回扶養費
子女扶養費追溯常見問題
Q1 對方說沒錢就可以不付子女扶養費嗎?
不可以。對方不會因一句「沒錢」就直接免除扶養義務;但若確有經濟困難,通常是改談/改請求調整金額與給付方式,而不是完全不付。
Q2 我現在才要追以前的子女扶養費,會不會太晚?
先看請求扶養費「是否有約定定期給付」。若有約定每月固定給付欠款,各期通常要注意 5 年短期時效風險。如果未約定,則通常落在一般請求權的 15 年架構討論。
Q3 離婚協議沒寫子女扶養費,是不是就不能要?
不是。即使當時沒寫,你仍可能用「實際代墊支出」與扶養義務存在的基礎,向對方主張應分擔的扶養費/代墊返還。
Q4 子女扶養費的請求時效過了是不是就要不回來了?
如果子女扶養費的請求的時效已經逾期,通常就較難再請求。
父母扶養費追溯常見問題
Q1 父母要到什麼程度才算「可以請求扶養」?
主要核心是「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第 1117 條:受扶養權利者原則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但「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不適用。
Q2 父母以前對我不好,我可以拒付扶養費嗎?
若父母曾對你(或你的配偶、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等,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如果上述狀況情節重大者,甚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Q3 我孩子不扶養我,我可以跟他要扶養費嗎?
可以。父母如果符合受扶養要件,可以向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
結論:扶養費要不要得回來,關鍵在「先分類」再選對追討方式
扶養費能不能追溯、能追多久,通常不是看你追的是子女或父母,而是先判斷你要追的:是否為定期付款?是否還在時效範圍內?只要先把性質釐清,再把欠款月份表或代墊明細表與金流證據整理好,後續不論是協議、調解或訴訟,都會更有效率,也更能把你應得的部分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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