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勝訴案例

追溯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成功請求補付欠款並確立未來按月給付金額|劉維濬律師

負責律師
劉維濬律師

判決要旨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依子女實際需要及父母經濟能力核定;他方未給付者,應補付過去欠付扶養費,並按月給付至子女成年。

快速看懂判決整理

項目 內容
法院與字號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親字第○號
本案類型 追溯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本案狀況 A 與前妻 B 離婚後,由 A 擔任兒子 C 的主要照顧者;但 B 自離婚後未支付任何扶養費,A 因此請劉維濬律師協助向 B 追討過去 2 年的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本案爭點 1. B 是否仍負有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
2. 扶養費每月金額應如何依雙方經濟狀況認定?
3. 過去 2 年欠付扶養費應補付多少?未來是否需持續按月給付?
案件結論 B 應支付A過去 2 年欠付扶養費 216,000 元,並於 C 成年前,每月持續支付 9,000 元扶養費。

案件背景

當事人遇到什麼事?

A 與 B 離婚後,由 A 主要照顧未成年兒子 C。
離婚後 B 未固定分擔扶養費,A 因長期自行負擔孩子生活支出,因此決定委託法巢劉維濬律師透過法院程序請求 B 補付過去 2 年扶養費,並一併確立未來按月扶養費

對方主張什麼?

  1. B 表示分居原因是無法忍受 A 的家暴,並非故意不履行扶養義務。
  2. B 認為 A 未提出明確的扶養支出明細,因此支出是否必要、合理仍有疑問;若舉證不足,相關不利結果應由 A 承擔。
  3. B 另指出 A 有阻止其探視 C 的情形,導致她難以實際參與孩子照顧與扶養安排。

法巢律師主張什麼?

  1. 家暴/分居理由 ≠ 可以不付扶養費
    就算雙方婚姻關係因故破裂或已分居,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
    本案重點應回到「C 的扶養需要」以及「B 是否有能力分擔」,不能因為夫妻間的爭執或分居原因,就免除 B 對子女的扶養責任。
  2. 扶養費不是只看「你有沒有每張明細」:法院會用合理標準核定
    A 雖未必能逐筆提出所有支出明細,但只要能說明「主要照顧者」的事實與孩子日常生活、就學等基本需求,法院仍可依子女需要與雙方經濟狀況,採用合理標準核定扶養費金額。
    換言之,爭點不在「每一筆都要對到」,而在於金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孩子實際需要。
  3. 探視爭議不影響扶養費給付:扶養與探視應分開處理
    B 即使主張探視受阻,這屬於「探視/親權行使」的爭議範圍,不應作為拒付或拖延扶養費的理由。扶養費是為了保障子女生活,不能被當成談判籌碼;若 B 認為探視權受影響,應循相應程序另行主張,但仍應依法分擔扶養費。

案件判決/裁定結論

法院根據雙方經濟狀況認定每月扶養費以 18,000 元為適當,B 應負擔其中 1/2(每月 9,000 元);並應補付過去 2 年欠付扶養費 216,000 元,且於 C 成年前持續每月支付 9,000 元。

你也想追討扶養費嗎?

如果你也是主要照顧者、對方長期未支付扶養費,建議不要只追討過去欠款,而是像本案一樣,同時請求法院核定「未來每月扶養費金額」,才能把爭議一次處理清楚,避免對方之後又以各種理由拖延。
另外,即使對方主張「支出明細不清楚」或把探視問題拉進來,實務上仍會回到核心:子女是否需要扶養、父母是否有能力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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