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可以繼承遺產嗎?-法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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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龍未婚亦無子女,僅有小虎一個弟弟,父母很早就離婚,父親亦過世多年,母親則改嫁他人,多年未曾聯絡,小龍因病過世後,留有房屋、股票等遺產,小虎處理後事亦確認兩人母親也已經過世多年,但與改嫁之丈夫亦有生一個兒子小牛,小牛向小虎表示他也是小龍、小虎的兄弟,所以有權利繼承小龍的遺產,小虎甚感不解,想向律師確認小牛主張是否有理由?


根據《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根據上述《民法》第1138條 規定,繼承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必須有「血緣」關係之父、母才有繼承權。

所以媽媽改嫁後(異父);或爸爸改娶時(異母)並無血緣關係,即無繼承權(除非有收養關係存在);但是作為繼承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並無限制,故不論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均有繼承權,可以繼承遺產。

因此,不管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倘若遺產繼承時,是屬於《民法》第1138條 第三款情況時,都是能相互繼承的
此點可以參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0點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仍然屬於「法律上的兄弟姊妹」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0點
親生子女與養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所定之兄弟姐妹,相互間有繼承權。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間,亦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所稱兄弟姊妹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案例中,由於小龍過世後,其並無配偶,也無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父母也早就過世,所以小龍的繼承人就是兄弟姊妹,不管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小虎」,或是同父異母的兄弟「小牛」,都是小龍的「兄弟」,兩人均有繼承權,可平分小龍之遺產(包括房屋、股票等)。

由於在實務上,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雖有關係融洽的,但多數可能少有往來,甚至根本不清楚對方的存在(如果有婚外情所生之子女,更是難以知悉,往往必須經由戶政登記資料查詢後才知悉)。

假若有此種情況,自己又評估不會有生小孩的可能性,不願意將遺產留給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建議可諮詢專業律師討論預立遺囑,並事先規劃生前財產贈與處理等方式,讓遺產分配盡可能符合自己之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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