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過世後,父母任一方可以直接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繼承登記嗎?-法巢
【案例】
老黑跟小白是夫妻,並有寶寶跟貝貝兩個小孩,有天老黑突然過世,寶寶跟貝貝分別只有12歲跟10歲,老黑留有房屋跟土地等不動產,小白想說只要準備好自己跟小孩的證件就可以辦理不動產分割登記,沒想到地政機關人員表示,小白不可以代理未成年的寶寶跟貝貝,為何會這樣呢?
為什麼不能代理?因為「分割遺產=利益衝突」
配偶其中一人過世時,在沒有拋棄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通常是「生存配偶+子女」。而未成年子女因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辦理開戶、訴訟或不動產登記等法律行為,原則上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多數情況是父母)代為處理。
但問題在於:當生存配偶自己也是繼承人,又同時要代理未成年子女去辦繼承登記時,就容易產生「利益衝突」。
舉例來說,若生存配偶一邊以自己名義申辦繼承,一邊又代理未成年子女表示同意,理論上就可能導致不動產最後全部登記到生存配偶名下,進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依法應得的繼承權益。
根據《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弟姊妹
四、祖父母
因此在實務上,地政事務所遇到「配偶同時代表自己與未成年子女」去處理繼承的案件,多半會以存在利益衝突為由不受理或要求補正。
一般會建議先辦理「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讓遺產先以繼承人全體名義登記在案;至於後續想要「依應繼分切份額」或「協議分割變更為分別共有」,因為這類行為本質上屬於契約行為,配偶是不得代理未成年子女同意協議的。
根據《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cta-未成年繼承遺產
真的要辦理分割繼承,需要「特別代理人」
如果想要辦理分割繼承,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必須依據《民法》第1086條 規定,向法院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與配偶簽署遺產分割協議,及進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
根據《民法》第1086條(親權-代理):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案例中,因為寶寶跟貝貝都還未成年,所以在老黑過世後,小白雖然是寶寶跟貝貝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對於老黑所遺留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小白僅能先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如果要辦理分割登記,就必須為寶寶、貝貝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才能協議分割。
律師建議
而在地政及法院辦理實務上,律師通常會建議如果不動產沒有變賣或是其他需求,考慮法院進行特別管理人程序比較繁瑣耗時,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經接近成年,配偶不妨先將不動產辦理為公同共有,待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再由配偶與子女進行不動產分割協議,再為辦理分割登記。
延伸閱讀:〈一次完整看懂「遺產」規則!誰可以分?怎麼分?-法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