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是什麼?對方做出這3點一定要聲請家事暫時處分!-法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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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是法院為了避免當事人遭受嚴重損害,而在最終判決前先作出的暫時安排,它不是最終判決。一般可以分為憲法或行政訴訟的暫時處分與家事訴訟的暫時處分兩種。

  • 憲法(行政)暫時處分:當政府或行政機關的行為可能損害你的權益,但法律程序尚未結束時,可以先聲請暫時處分保護你的權益。例如,政府撤銷你的補助金,但你還沒打贏官司,可以請法院暫時撤銷,避免生活困難。
  • 家事法暫時處分:法院可以先做暫時安排來保障孩子或配偶的生活與安全,例如還沒判決離婚前,暫時裁定孩子由母親照顧,父親支付生活費。

如果你正在處理家事訴訟,建議您先了解暫時處分的定義、聲請方式,幫助你在急迫情況下,判斷是否需要聲請暫時處分,保障自己或孩子的權益。

暫時處分是什麼?

暫時處分(Temporary Injunction)是請法院暫時「凍結現狀」或「防止事情惡化」的方式,避免發生對方突然斷生活費、將孩子帶走等緊急情況或重大損失(家事事件法第85條

什麼時候聲請暫時處分?

聲請暫時處分可以在起訴的時候一起申請,或者在家事訴訟進行中的時後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監護權等家事訴訟往往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如果在訴訟期間發生以下訊號,建議您立即採取行動:

1. 對方將孩子帶走

  • 對方無預警藏匿孩子: 突然更換家中鎖頭、幫孩子辦轉學、或拒絕讓你接聽電話
  • 擅自變更生活現狀: 威脅要將孩子帶往國外生活,一旦發生很難挽回
  • 阻撓探視: 訴訟期間完全不讓你見孩子,導致親子疏離

2. 斷絕金源

如果離婚前長期依賴對方給生活費,對方在起訴後立即斷源,你將面臨無法支撐生活的困境。

  • 家庭生活費中斷: 房租、水電、日常開銷瞬間歸零,導致生活難以為繼。
  • 孩子教育與醫療: 孩子面臨註冊、重大手術等高額費用,掌握經濟的一方卻拒絕支付

3. 惡意脫產

  • 惡意脫產徵兆: 發現對方頻繁領取大額現金、將名下房產委託仲介掛牌出售、或試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親友
  • 資產轉移至海外: 由於台灣法院對海外資產的執行力有限,建議立即聲請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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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假處分與暫時處分差在哪?

假扣押、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三者同屬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全程序,但功能與效果並不相同:

假扣押:

目的在於保全將來的金錢給付請求,防止債務人脫產,以確保日後能順利進行強制執行。

假處分:

主要用於保全金錢以外給付之強制執行,例如返還特定物、停止侵害或交付文件,其效果僅在於保全執行,不得提前實現本案請求內容。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暫時處分):

則是為了在訴訟進行中,暫時維持或實現某一法律關係。在特定情形下,法院甚至可能裁定先行實現部分本案請求,例如命相對人暫時給付扶養費。這也是其與一般假處分最關鍵的差異所在。

項目 假扣押 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暫時處分)
所屬程序 民事訴訟中的保全程序
保全目的 保全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保全金錢以外給付之強制執行 暫時維持或實現法律關係
主要功能 防止債務人脫產,確保將來可強制執行金錢請求 確保債權人將來能實際取得請求的「物或權利」 在本案判決前,先行調整或穩定雙方法律狀態
是否可直接實現本案請求 是(部分情形)
常見適用情境 借款、損害賠償、金錢債權 返還特定物、停止侵害、交付文件 扶養費、暫定親權行使、暫定會面交往
特色說明 只針對金錢債權 不能提前滿足本案請求 有時效果等同「先給你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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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聲請流程是什麼?

1. 請求的發起與文件準備

該請求必須附屬於法院已受理的主要家事案件(例如離婚、扶養費或親權行使事件),或者在提出暫時處分請求的同時,一併提交主要案件的訴求。

申請人在提交給家事法庭的書狀中,必須清楚闡明

  • 主要訴求的內容
  • 要求臨時處置的具體事項
  • 提出此項請求的事實依據

實務上,暫時處分是否能迅速獲准,往往取決於證據準備與請求內容是否具體,因此在聲請前即妥善規劃,對結果影響極大。

2. 法院的審核與評估

法院審查時,會依聲請資料綜合判斷其是否有即時必要性與正當性。

由於暫時處分具有高度急迫性,法院通常會重點審酌是否存在迫切危害或難以回復的損失、聲請人的本案請求是否具備基本法律依據且可執行。

若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也會一併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重要考量。

3. 裁定的生效與執行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87條,法院作成裁定後,自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即立即生效,並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若處分內容涉及需登記或通報的事項,如不動產限制或出境管制,法院亦會依職權通知相關機關辦理。

4. 救濟與後續處置

若暫時處分聲請遭法院駁回,聲請人可於收到裁定後十日內提起抗告,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酌;裁定作成後,若相對人未依內容履行,當事人得請求法院查明履行情形並加以勸告,或逕行聲請公權力強制執行。

另外即使裁定已經確定,法院仍可以因為情勢變更或認為已無維持必要,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該暫時處分,且原則上應先給予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審理暫時處分會花多久時間?

審理家事案件的暫時處分通常需要1~4週,為了「暫時」給予權利保護,所以會盡快審理,但是實際審理時間長短會依案件性質和資料完備程度而有差異。

暫時處分常見情況

家事暫時處分適用於法院已受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如離婚、監護權或扶養費案件等。以下整理離婚與家事案件中最常見的暫時處分類型與適用情形:

暫時處分主要類型 適用於的家事非訟事件 具體作用
命給付費用 婚姻非訟事件(家庭生活費、贍養費)或親子非訟事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當聲請人面臨生活困頓或有此之虞時,法院得命令相對人定期給付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費用。
人身安全與監護安排 親子非訟事件(親權行使、交付子女)、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1. 交付未成年子女: 決定在訴訟期間子女應由哪一方暫時照顧及同住。
2. 會面交往: 裁定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的具體方式與期間。
防止子女被帶離 親子非訟事件、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士將未成年子女帶離指定場所或攜帶出境,特別是防止跨國擅帶或規避法院裁決的情形。
財產保全 婚姻非訟事件(贍養費)、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監護宣告事件。 禁止相對人或關係人處分特定財產,以保全未來可能判決的金錢債權(如扶養費、贍養費)或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協助行為 親子非訟事件、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的必要行為,或交付生活、教育、職業所需物品及證件(例如健保卡、學生證)。

暫時處分聲請要件有哪些?

1. 繫屬性與關聯性

聲請暫時處分的前提是必須有家事事件的本案請求已經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在聲請人提出暫時處分請求的同時,一併提出本案的聲請。聲請人需要闡明其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的事項及其緣由。此外暫時處分的內容必須與本案的訴訟目的相符合,不可以與本案的訴訟請求完全不相關。

2. 非顯無理由

如果關係人聲請暫時處分的請求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法院即就不會核發該暫時處分。

3. 急迫性要求

除非情況緊急到必須立刻核發,例如子女即將被帶出國,扶養費完全中斷等無法確保本案請求在未來得以實現,就不會核發暫時處分。

4. 必要性與合宜性

法院核發此類處分時,必須認定具有介入的必要時,才得以依聲請或依職權為適當的處置。該處分不得逾越其必要的範圍,目的在於阻止重大損失發生或避免迫切的風險,或是有其他類似的狀況。

5. 內容具體化

暫時處分裁定的內容應當明確、詳盡,並且能夠實際執行,以確保其命令或禁止行為是可實施的。

涉及未成年子女時的特別要件與程序保障

  • 子女最佳利益優先:法院在審核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暫時處分時,會把未成年子女的最高利益作為最優先考量,並且迅速地處理這些請求。
  • 程序主體性與意見陳述:基於憲法對於未成年人獨立人格權與尊嚴的保護,法院在涉及子女權益的程序中,應尊重其程序主體地位。當未成年子女具備表達意見的能力時,法院必須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自身觀點的機會,這是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內涵。
  • 審慎考量子女意見:法院不應僅是簡單地聽取子女的意見。對於已能形成自我意見的兒童,法院在裁定時必須認真評估其意願,並且說明這些意見被納入考量的狀況,避免聽取意見的行為流於形式。
  • 繼續性原則:特別在跨國父母交付子女的暫時處分中,法院除非基於極為緊急且強烈的必要性(如虐待或重大事故),否則不應輕易違反繼續性原則,迫使未成年子女在案件裁定確定前「暫時」離開他們已經習慣的生活環境。維持子女在固定環境中的穩定成長,對其身心發展有極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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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暫時處分聲請被駁回?

在實務上,即使聲請人主觀上認為情況緊急,暫時處分仍經常因釋明不足或擔保問題而遭法院駁回。以下說明兩項最常見的原因:

釋明責任
聲請人必須對其聲請原因及本案進行釋明,若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聲請。在實務上,未提出文件或證據以證明急迫性或勝訴可能性,常是定暫時狀態處分被駁回的主要原因之一。


擔保金

  • 法院職權裁量:法院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金,其金額之多寡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
  • 部分案件不得超過請求金額1/10:擔保金屬法院職權裁量,並非一律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案件,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法院所命供擔保的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暫時處分遭到駁回怎麼辦?

  • 抗告期限: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裁定送達後10天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
  • 駁回聲請後只有聲請人可抗告:如果法院駁回暫時處分的聲請,則只有聲請人有權提出抗告。
  • 抗告不停止執行的原則:對暫時處分提出抗告時,原則上不會停止執行。
  • 例外情況: 原法院或抗告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暫時處分的強制執行

若對方未依照裁定內容履行,聲請人可以拿暫時處分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需準備文件,例如聲請書、執行名義等來向法院聲請。

間接強制

  • 怠金、連續處罰:若對方不依照暫時處分裁定履行,法院可採取間接強制手段,通常會先處對方怠金(罰錢),若對方仍不配合可連續處罰。
  • 強制金:在家事事件中,針對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的給付,特別設計了「強制金」制度。如果對方未依裁定付款,執行法院會要求對方額外多付一筆強制金給聲請人,以對其施加壓力。

直接強制

  • 交付子女:如果間接強制無效,法院將採取直接強制的手段。例如裁定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若對方仍不配合,執行法院會由警察機關、社工人員等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到場執行。
  • 警察/社工介入的情形:在執行交付子女等直接強制手段時,必須先擬定具體明確的執行計畫,並在過程中採取和平的手段並安撫未成年子女的情緒。

暫時處分可以變更、撤銷與抗告嗎?

暫時處分的撤銷與變更

暫時處分的裁定並非一成不變,當情況發生變化時,法院可介入調整。

暫時處分裁定確定後,如果本案法院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予以撤銷或變更。例如,當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或程序終結時,暫時處分便會失效。

此外法院在作出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的裁定時,原則上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暫時處分會影響本案判決嗎?

在法律層次上,暫時處分裁定的結果,並不會直接拘束法院對本案(主要訴訟)的最終判斷。法院在審理主要爭議時,仍然必須依據其職權與憲法保障基本權益的宗旨,獨立地判斷如何裁決才是最合適的結果。

然而,其執行卻會在事實層面對最終判決的形成產生重大的間接影響:

  • 創造新的事實基礎:一旦法院核准了暫時處分,在處分生效期間,該決定將確立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暫時的權利義務關係。特別是涉及跨國父母的案件,若法院裁定交付子女,此處分極可能改變未成年子女的言談模式、日常習性、就學環境,乃至人際聯繫。
  • 制約最佳利益原則的衡量:法院在對待未成年子女事務時,必須將維護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核心考量。在判斷最佳利益時,「繼續性原則」(亦即維持子女在穩定環境中成長)是一個關鍵的評估因素。
  • 縮減本案裁量空間:由於暫時處分所創造的這種新狀態,若持續一段較長的時間,子女可能已經適應新的居住地和生活環境。因此這個由臨時命令建立的「現狀」,會成為本案法院在做最終判斷時必須嚴肅考量的事實基礎。

所以也有實務認為,暫時處分會實質上限縮法院在主要程序中,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的權衡範圍,導致本案最終的決定標準可能被此暫時性措施所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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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暫時處分是什麼意思?

暫時處分是法院在最終判決前,為避免發生重大或難以回復的損害,而作出的臨時性裁定,用來暫時維持或調整爭執中的法律關係。

Q2. 暫時處分多久會裁定?

沒有固定期限,會依案件性質與證據是否完整而定。若釋明不足或文件不齊,裁定時間可能拉長。

Q3. 暫時處分效力多久?會一直有效嗎?

不會永久有效。通常在本案判決確定、程序終結,或法院認為已無必要時,就會失效或被撤銷。

Q4. 暫時處分一定要開庭嗎?

法律未強制一定開庭,但原則上應給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是否開庭由法院視案件情況決定。

Q5. 暫時處分可以聲請幾次?

法律未限制次數,只要符合要件且有新的急迫情況,當事人仍可再次聲請。

Q6. 暫時處分為被駁回的理由是什麼?

最常見原因包括:釋明不足、缺乏急迫性、與本案關聯性不足,或利益衡量對聲請人不利。

Q7. 對暫時處分抗告,可以停止執行嗎?

原則上不會停止執行,但法院在必要時,得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裁定停止執行。

Q8. 暫時處分 PTT 常見誤解有哪些?

暫時處分並非「必勝」,只是對本案勝訴可能性的初步判斷;擔保金金額也非一律很高,視法律規定與法院裁量而定。

結論

暫時處分雖然只是訴訟中的臨時措施,但在家事事件中,往往會實際影響子女的生活安排、經濟支持與家庭現況,甚至間接牽動本案法院對最佳利益的判斷方向。

因此是否聲請、何時聲請、以及如何提出具體而充分的釋明,都是不能草率決定的關鍵問題。

建議及早諮詢具備家事事件實務經驗的律師,協助評估暫時處分是否適用、證據如何準備,以及可能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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