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財產,離婚後還能要求分配嗎?從陳幸妤事件看懂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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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幸妤與趙建銘離婚後,兩人的財產問題也跟著受到關注。
近日,陳幸妤在趙建銘診所的 Google 地圖評論中提到,過去曾將診所、店面等財產贈與趙建銘,但相關貸款卻仍由自己負擔,並提醒其他人不要重複自己曾經犯下的錯誤。
讓許多人不經好奇:價值6,000萬元的店面,這麼大的財產,如果真的已經送給另一半,離婚後就完全不能分了嗎?
6,000萬元店面,離婚後一毛都分不到?
陳幸妤提到的店面位於台南市中西區五妃街,據其說法,過去曾將店面贈與趙建銘,但相關房貸仍由自己負擔。
所以很多人第一個想到的就是:「這間房子原本是自己買的,後來才贈與配偶,兩人現在離婚了,難道不能把房子的價值拿出來分嗎?」
但是法律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也就是說,如果一間房子是另一半「送」給你的,而不是你花錢買來的,那麼這間房子原則上不會因為是在婚姻期間取得,就直接拿來當成剩餘財產分配。
因此,如果陳幸妤所述的店面確實是無償贈與,且房屋所有權也已完成移轉 ,該店面原則上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房子送給趙建銘,為什麼貸款還是陳幸妤的?
因為房屋所有權與銀行貸款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即使房屋已經贈與配偶並完成過戶,如果原本的房屋貸款仍然是由贈與人向銀行借款,沒有經過銀行同意變更借款人,原本的借款人仍可能需要繼續負擔貸款。
因此,夫妻在贈與房屋前,除了考慮房子過戶給誰,也應確認貸款由誰負擔,以及銀行是否同意變更借款人。
夫妻贈與房產,離婚時真的都不能分嗎?
原則上,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贈與取得的財產,屬於《民法》第1030-1條所稱的無償取得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不過,實際案件仍要看夫妻適用的財產制、贈與是否成立,以及房屋是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等情況,不能單純以「婚後取得」或「登記在誰名下」判斷。
因此,夫妻如果準備贈與房屋、店面等高價值財產,除了確認過戶及房貸安排,也應先了解未來離婚時的財產法律效果,避免房屋贈與後,才發現自己仍須負擔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