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是什麼?探視權一個月幾次可以這樣規定!-法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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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離婚這一步,讓父母最放不下的,往往是小孩。

明明在離婚前約定了探視權,卻在離婚後一直被拒絕探視,對方甚至洗腦小孩,讓孩子不願意被探視。

無法探視、不能陪孩子成長,成為心中最痛的事。

今天離婚律師就來教大家,「探視權規定到底該怎麼訂,才能避免對方拒絕探視?」,協助您能做出最有利於孩子、也保護自己的決定。

探視權是什麼?

探視權(會面交往)是指當父母離婚或分居六個月以上時,沒有和小孩同住的父母,擁有定期與子女聯繫、互動的權利,以維持親子關係,通常會維持到小孩 18 歲。

探視權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所以當雙方因為孩子拒絕探視而鬧上法庭時,法院會了解孩子真正的想法,不會只因為父母的要求,就逼迫小孩一定要和另一方見面。

法院通常會詢問 7 歲以上(含)的小孩想不想見父母,在確認小孩沒有受到另一方威脅或洗腦的情況下,孩子仍然明確表達不願意被探視,法院便會採納孩子的意見;如果小孩年滿 16 歲,具備較成熟的判斷能力,法院會更尊重小孩的意願。

探視權怎麼約定?

探視權約定可以分為,「私下協議」與「法院裁判」兩種方式

  • 私下協議
    雙方自行協議會面時間、地點、過夜與否、接送方式,並將結果詳細記載於離婚協議書或探視權協議書中;可以避免小孩受到二次傷害,孩子不必被社工或法官詢問父母關係,減少心理壓力。
  • 法院裁判
    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任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探視權,法院會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裁定,通常會讓探視的父母隔週末探視,或節假日輪流照顧;探視時間規定非常明確,對方拒絕探視時也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延伸閱讀:〈離婚協議書範例|專業離婚律師教你怎麼寫剩餘財產分配離婚協議書!-法巢

決定好協議方式後,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就是「探視時間的規劃」。

探視時間怎麼規定?

一個月能探視的天數大約是 4 天至 6 天,一年可以探視 80 天至 95 天左右

以下是法院常見的判決標準:

  • 隔週週末:每隔一週的週六早上 9 點到週日晚上 7 點(可過夜)。
  • 寒暑假:寒假約 7~10 天,暑假約 20~30 天。
  • 重大節日:農曆春節(例如初二到初四)、父親節/母親節、小孩生日,通常會輪流陪伴。

探視權協議書怎麼寫?

擬定探視協議時通常會包含基本資料、探視時段、探視地點、探視方式、特殊情況及其他規定 6 個重點

1. 基本資料

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

立協議書人:

甲方(父):(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

乙方(母):(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

雙方就未成年子女_________(以下簡稱子女)之探視交往事宜,經誠信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2. 探視時段

應明確約定每月探視的次數、日期、時間,以及是否過夜。通常會安排如隔週探視一次,但具體天數應由父母視彼此工作與孩子作息協商為主。

一、探視時間

雙方同意子女目前雖與乙方(或甲方)同住,但另一方(以下簡稱探視方)擁有下列探視權利:

週末探視:探視方每隔一週之週六上午9時至週日晚上7時。

接送地點:雙方約定於_________(如:乙方住處大門口/某捷運站出口)進行交付。

過夜權:探視方有權於探視期間帶子女返回其住所過夜。

二、長假及特殊節日

寒假:探視方於寒假期間,享有連續_____天之探視時間。

暑假:探視方於暑假期間,享有連續_____天之探視時間(建議20-30天,可分兩段)。

農曆春節:由雙方輪流(如:除夕至初二在父家,初二至初四在母家;次年對調)。

特定節日:父親節與父親過、母親節與母親過、子女生日由雙方另行協議。

3. 探視地點

約定接送地點(如中立地點或住家)與會面地點。同時應明確指定接送的責任方(通常由探視方負責)。

三、探視地點

乙方(探視方)應於每月第一、三週星期六上午9時,至_________接回未成年子女,並於同日下午6時前,將子女送返至甲方(監護方)住所樓下_________。

如遇天候不佳、交通中斷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前項地點進行交接,雙方應提前以電話或訊息聯繫,另行協議替代地點,替代地點以雙方住所鄰近之公共場所(如便利商店、捷運站、警察局)為原則。

寒暑假期間之交接地點,比照上開約定辦理;如探視地點涉及過夜或外縣市,雙方應另行以書面(含電子訊息)確認接送地點及時間,並至少於____日前通知對方。

雙方如對交接地點有爭議或安全疑慮,得約定由_________陪同交付,或於_______________交接。

4. 探視方式

約定探視的細節,包含接送方式、接送人、以及探視時間外的聯繫方式(如電話、視訊通話、書信等),並約定監護方不得無故阻擋通訊。

四、視訊及通訊往來

探視方每週二、四、六晚上8時至9時,得與子女進行電話或視訊聯絡,照顧方不得無故阻礙、監控或干擾。

5. 特殊情況

特別約定小孩生病、出國等特殊情況,應該如何調整探視方式或通知對方。

五、特殊情況之處理

如遇未成年子女生病、受傷或發生突發狀況,致無法依約進行探視或交付者,監護方應立即通知探視方,並提供必要之病況說明;探視方得視情況改以電話、視訊方式與子女聯繫,俟子女恢復狀況後,雙方另行協議補行探視。

6. 其他規定

應在協議中預設違約條款與法律責任,並約定如需變更時,雙方應以書面形式同意。

六、其他規定

不得阻礙:雙方均不得在子女面前詆毀對方,或教唆子女仇視對方。

資訊共享:關於子女之健康、學業、居住地變更,照顧方有義務主動告知探視方。

臨時變動:若因故無法如期探視,應於24小時前告知對方,並另行協調補償時間。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若一方違反本協議,另一方得據此向法院請求裁定交往方式或聲請履行命令。

立協議書人(簽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可以取消或終止探視權嗎?

必須對孩子造成重大危害,法院才可能被終止探視權。

想要取消或終止探視權並不容易,需要出現以下情況才可能被剝奪探視權:

  • 家庭暴力或虐待:探視者對子女有身體暴力、言語羞辱、性侵犯等行為。
  • 不當生活示範:探視者在孩子面前吸毒、酗酒、從事色情或犯罪活動,嚴重影響孩子人格發展。
  • 誘拐或藏匿危險:探視者曾有過(或有具體跡象)要將孩子帶走不歸還、出國藏匿的前科。
  • 嚴重的離間行為:探視者利用見面機會,惡意教唆孩子仇視另一方,導致孩子產生嚴重的心理衝突與痛苦。
  • 健康與安全疑慮:探視者患有未受控制的嚴重傳染病或嚴重精神疾病,且在探視時可能對孩子造成傷害。

若發生上述情況,監護方需在蒐證後,經由法院判決才能終止或更改探視權。

對方不遵守探視權怎麼辦?

對方不遵守探視權時,監護方(或探視方)可以聲請法院調解、取得調解筆錄或判決書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但是許多人被拒絕探視時,第一個反應是報警,以為警察來了就能見到小孩,但其實是沒有用的。

因為警察沒有權力強行闖入民宅或強迫對方把小孩帶出來,通常只能到場紀錄(抄錄雙方資料、錄音錄影備案)。

報警最大的意義其實在於「保留證據打監護權官司」,這份紀錄可以證明:

  • 你有到場探視的意願
  • 對方確實阻撓、拒絕

在未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爭取監護權時,是非常有利的「不友善父母」證據。

也就是說,如果單純想要盡快看到小孩,報警是不行的,最終還是要聲請強制執行

探視權強制執行聲請流程

  1. 取得執行名義:必須有法院的判決書、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明確記載探視時間、地點。
  2. 蒐集證據: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等可證明對方阻攔會面交往的資料,以及探視權協議書。在聲請強制執行前,探視方可透過寄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要求對方履行探視協議,作為後續提訟或執行的佐證。
  3. 提起強制執行聲請狀:準備書狀,載明請求事項、執行名義等,向原審法院或對方住所地法院聲請。
  4. 履行勸告:法院通常先透過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對對方發出「履行命令」或進行勸告,試圖協調直到對方配合。
  5. 間接強制:勸告無效時,依《強制執行法》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怠金。如果情況嚴重,可請求法院介入其他輔助措施(如親職教育)。
  6. 直接強制:聲請執行人員強制帶回小孩,但通常只會採用間接方式,實務上極少使用,通常僅限於情況極端時。

律師怎麼幫妳爭取探視權?

探視權規定的不只是「可不可以見到孩子」,更是牽涉到如何見、見多久、在哪裡見、誰在旁陪同、遇到拒絕或阻撓時怎麼辦。在這些細節中,有經驗的家事律師可以協助您:

  • 協助擬定或審閱探視協議書
    將「時間、地點、頻率、節日安排、遠距聯繫方式」寫得具體清楚,避免留下模糊空間。
  • 陪同協商與法院調解
    在家事調解庭或協商會議中,協助您表達立場、與對方談判,兼顧子女最佳利益與自身權益。
  • 聲請探視權裁定、變更或禁止探視
    若根本談不攏、或探視已不利於子女,律師可依個案情況協助聲請法院介入裁定或調整探視內容。
  • 遇到阻撓時,聲請履行勸告與強制執行
    包含:如何整理對話紀錄、錄音、證人;何時適合先走「履行勸告」、何時直接聲請「怠金」或管收。
  • 評估是否有必要連動聲請改定監護權
    若阻撓探視已嚴重到影響子女身心發展,律師會協助評估是否啟動「改定親權/監護」程序。
  • 跨國探視與遠距親職的具體設計
    如您或對方在國外、準備移居或工作調動,律師可協助設計「視訊頻率、長期探視、交通費分攤」等條款,讓法院較容易採納。

如果你正要協議探視權,但是擔心對方以後不履行探視權,歡迎諮詢法巢專業家事律師,從協議開始杜絕探視問題。

探視權常見問題 FAQ

Q:對方一直不給探視,我可以直接報警嗎?

報警通常只能協助「記錄狀況」與排除即時危險,無法直接強迫對方讓您探視。若已經有探視協議或法院裁定,且對方持續拒絕履行,實務上應透過:寄發存證信函、聲請履行勸告、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與怠金,由法院正式介入,效果會比單純報警更具實質約束力。

Q:孩子每次探視前都哭鬧不想去,我硬帶走會有問題嗎?

若孩子有明顯情緒反應,建議不要單純用「硬帶走」的方式解決,避免造成二次傷害,對您亦不利。較好的方式是:由父母先調整探視方式(縮短時間、不過夜、改在熟悉場所);必要時尋求親職諮商或專業人員協助。若爭議嚴重、協議難以修正,可透過法院請求調整探視內容。

Q:對方拒付扶養費,我可以不給看小孩嗎?

不行。扶養費與探視權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權利與義務。
即使對方長期欠繳扶養費,您可以透過強制執行、扣薪、查封財產等方式追討,但不能以「不給探視」作為報復或談判籌碼。

Q:還沒離婚,對方就不讓我看小孩,我也能聲請探視嗎?

可以。探視權制度不只適用於「已離婚」,也適用於「分居未同住滿六個月以上」的情形。若在尚未離婚的狀態下,一方長期阻撓另一方與子女接觸,未教養一方或子女本人,都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Q:如果對方長期阻撓探視,將來我有機會改爭監護權嗎?

有可能,但須視具體情況而定。若對方長期惡意在孩子面前抹黑、不配合任何探視安排,導致親子關係被切斷;加上您本身在照顧能力、生活穩定度、教養意願等面向表現良好,法院在改定監護權時會認真考量這些因素。是否適合啟動改定監護程序,建議先由家事律師協助評估。

Q:探視權可以把小孩帶走嗎?

有探視權不一定能帶走小孩,需視探視類型而定。過夜探視若判決或協議有註明可接回居住處所,即可帶走;非過夜探視僅能在指定場所陪伴;監督探視則須在社工或特定人員陪同下進行,不能帶離。

Q:探視權一定要過夜嗎?

探視權不一定需要過夜。

探視時段應根據子女的年齡、作息及父母的工作安排進行協商。

父母可以在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探視是否過夜,若有疑慮,可約定短時段、不過夜的探視方式,尤其應考量幼兒的作息需求。

Q:小孩一直哭鬧,我可以拒絕對方探視嗎?

看著孩子哭鬧、抗拒出門,父母直覺反應通常是「為了保護孩子,這次先不要見面」。

但是在法律上,「孩子哭鬧」不是拒絕探視的合法理由,不能單方面改變或拒絕對方探視。

如果處理不當,反而可能讓您陷入「阻撓探視」的法律風險,甚至影響您的監護權。

Q:沒離婚卻被阻止看孩子,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

可以,就算沒有離婚,如果父母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談不攏,或一方刻意阻撓,未教養一方、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酌定探視方式。

Q:還在談離婚,小孩就被擅自帶出國,該怎麼辦?

向家事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假處分」,請求法院限制變更子女居所、保管護照或進行出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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