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到分開的一天,很多父母最放不下的,往往不是財產,而是「還可不可以好好看到小孩」。
有人明明在判決或協議裡有探視權,卻常被臨時拒絕探視;有人想見小孩,但又擔心探視會讓孩子更不安;也有人被指控「不適合探視」,害怕自己會被法院限制甚至取消會面交往。
本篇文章會從法律角度,完整整理「探視權(會面交往權)」的定義、約定方式、可以被變更或終止的條件、遇到阻撓時如何強制執行,以及跨國探視、祖父母探視等延伸爭議,最後也會附上常見問題與實務建議,協助您能做出最有利於孩子、也保護自己的決定。
探視權定義是什麼?
探視權(會面交往)是指當父母離婚或分居六個月以上時,沒有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擁有定期與子女聯繫、互動的權利。
會面交往的目的在於維持親子關係,讓孩子能持續和雙方父母接觸,因此探視權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可以由父母雙方協議或者由法院判決,探視方式、時間和頻率,但是當探視會危害孩子身心安全(例如家暴、重大不當行為),法院可能會限制、暫停,甚至禁止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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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到幾歲?至子女滿十八歲為止
探視權的行使期限,通常是到子女成年,也就是年滿十八歲為止。
探視權怎麼約定?協議書的撰寫說明
私下協議與法院裁判:探視權約定的兩種方式
探視權的約定方式可分為兩種:
- 私下協議:雙方自行協商探視內容,並將結果詳細記載於離婚協議書或會面交往協議書中。
- 法院裁判: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任何一方皆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法院將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裁定最有利於子女的探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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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協議書內容有哪些?
為避免後續爭議,律師建議擬定探視協議時需盡可能地精準詳細。具體明確的協議書通常應包含以下五個重點:
- 探視時段與頻率:應明確約定每月探視的次數、日期、時間,以及是否過夜。
補充:法律上並無規定探視權一個月必須有幾天,常見安排如隔週探視一次,具體天數應由父母視彼此工作與孩子作息協商為主。 - 探視地點與接送安排:約定接送地點(如中立地點或住家)與會面地點。同時應明確指定接送的責任方(通常由探視方負責)。
- 探視方式:約定探視的細節,包含接送方式、接送人、以及探視時間外的聯繫方式(如電話、視訊通話、書信等),並約定監護方不得無故阻擋通訊。
- 特殊情況:特別約定寒暑假、生日、春節假期、過節(父親節與母親節)、畢業典禮等特殊節日的輪流陪伴安排與時段。
- 違約處理方式、變更與彈性調整機制:應在協議中預設違約條款與法律責任,並約定如需變更時,雙方應以書面形式同意。
探視權範本
立協議書人:
甲方(父):(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
乙方(母):(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
雙方就未成年子女_________(以下簡稱子女)之探視交往事宜,經誠信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探視時間
雙方同意子女目前雖與乙方(或甲方)同住,但另一方(以下簡稱探視方)擁有下列探視權利:
週末探視:探視方每隔一週之週六上午9時至週日晚上7時。
接送地點:雙方約定於_________(如:乙方住處大門口/某捷運站出口)進行交付。
過夜權:探視方有權於探視期間帶子女返回其住所過夜。
二、長假及特殊節日
寒假:探視方於寒假期間,享有連續_____天之探視時間。
暑假:探視方於暑假期間,享有連續_____天之探視時間(建議20-30天,可分兩段)。
農曆春節:由雙方輪流(如:除夕至初二在父家,初二至初四在母家;次年對調)。
特定節日:父親節與父親過、母親節與母親過、子女生日由雙方另行協議。
三、視訊及通訊往來
探視方每週二、四、六晚上8時至9時,得與子女進行電話或視訊聯絡,照顧方不得無故阻礙、監控或干擾。
四、善意父母義務
不得阻礙:雙方均不得在子女面前詆毀對方,或教唆子女仇視對方。
資訊共享:關於子女之健康、學業、居住地變更,照顧方有義務主動告知探視方。
臨時變動:若因故無法如期探視,應於24小時前告知對方,並另行協調補償時間。
五、協議效力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若一方違反本協議,另一方得據此向法院請求裁定交往方式或聲請履行命令。
立協議書人(簽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探視權一定要過夜嗎?可約定短時段、不過夜探視
探視權不一定需要過夜。
探視時段應根據子女的年齡、作息及父母的工作安排進行協商。
父母可以在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探視是否過夜,若有疑慮,可約定短時段、不過夜的探視方式,尤其應考量幼兒的作息需求。
探視權可以被取消或終止嗎?
必須對孩子造成重大危害,法院才可能被終止探視權。
想要取消或終止探視權並不容易,需要出現以下情況才可能被剝奪探視權:
- 家庭暴力或虐待:探視者對子女有身體暴力、言語羞辱、性侵犯等行為。
- 不當生活示範:探視者在孩子面前吸毒、酗酒、從事色情或犯罪活動,嚴重影響孩子人格發展。
- 誘拐或藏匿危險:探視者曾有過(或有具體跡象)要將孩子帶走不歸還、出國藏匿的前科。
- 嚴重的離間行為:探視者利用見面機會,惡意教唆孩子仇視另一方,導致孩子產生嚴重的心理衝突與痛苦。
- 健康與安全疑慮:探視者患有未受控制的嚴重傳染病或嚴重精神疾病,且在探視時可能對孩子造成傷害。
若發生上述情況,監護方需在蒐證後,經由法院判決才能終止或更改探視權。
小孩一直哭鬧,我可以拒絕對方探視嗎?
看著孩子哭鬧、抗拒出門,父母直覺反應通常是「為了保護孩子,這次先不要見面」。
但是在法律上,「孩子哭鬧」不是拒絕探視的合法理由,不能單方面改變或拒絕對方探視。
如果處理不當,反而可能讓您陷入「阻撓探視」的法律風險,甚至影響您的監護權。
孩子不願意探視時該怎麼辦?
孩子拒絕探視的常見原因
當孩子不願進行探視時,通常可能的原因是孩子承受了父母爭執的壓力,或為了顧及監護方的心情,避免與探視方接觸。
父母的應對策略:溝通、協調、重新調整方式與時段
若孩子出現拒絕意願,父母雙方不應視而不見。建議探視方可先與監護方理性溝通,共同就孩子的意願變更調整或修正協議內容,找出對孩子最友善的探視方式,以減少雙方衝突,提高孩子和監護方的探視意願。
子女意願的法律效力:滿16歲可表達拒絕、法院需審酌
探視安排應以子女的年齡及情感需求為優先考量。當子女年滿16歲時,有權表達是否願意探視,並可提出其他探視方式或時段。即使探視方因此提起訴訟,法院仍會將子女的意願納入考量後,再作出裁定。
法院如何採納子女意願?友善父母原則與探視安排的平衡
在處理探視權爭議時,法院會安排家事調查官或社工與孩子訪談,以了解其真實想法。
同時,法院重視「友善父母原則」,認為監護方應主動安撫並引導孩子與另一方維持會面交往,而非消極放任。即使尊重子女意願,監護方仍須履行協助義務。
對方不遵守探視權怎麼辦?聲請探視權強制執行
如果對方不遵守探視權,監護方(或探視方)可透過法律途徑處理,包括先聲請法院調解、取得調解筆錄或判決書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探視權強制執行聲請流程
- 取得執行名義:必須有法院的判決書、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明確記載探視時間、地點。
- 蒐集證據: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等可證明對方阻攔會面交往的資料,以及探視權協議書。在聲請強制執行前,探視方可透過寄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要求對方履行探視協議,作為後續提訟或執行的佐證。
- 提起強制執行聲請狀:準備書狀,載明請求事項、執行名義等,向原審法院或對方住所地法院聲請。
- 履行勸告:法院通常先透過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對對方發出「履行命令」或進行勸告,試圖協調直到對方配合。
- 間接強制:勸告無效時,依《強制執行法》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怠金。如果情況嚴重,可請求法院介入其他輔助措施(如親職教育)。
- 直接強制:聲請執行人員強制帶回小孩,但通常只會採用間接方式,實務上極少使用,通常僅限於情況極端時。
沒離婚卻被阻止看孩子,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
可以。
就算沒有離婚,如果父母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談不攏,或一方刻意阻撓,未教養一方、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酌定探視方式。
探視權常見爭議
1. 不給探視報警處理
可以報警,但警察「無法強制」對方把孩子交給你。
警察通常會到場紀錄(抄錄雙方資料、錄音錄影備案),但沒有權力強行闖入民宅或強迫對方把小孩帶出來。
報警最大的意義在於「留存證據」,這份警察的處置紀錄可以證明:
- 你有到場探視的意願
- 對方確實阻撓、拒絕
這份紀錄在未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爭取監護權時,是非常有利的「不友善父母」證據。
2. 探視權時間怎麼定
一個月能探視的天數大約是 4 天至 6 天,一年可以探視 80 天至 95 天左右。
以下是法院常見的判決標準:
- 隔週週末:每隔一週的週六早上 9 點到週日晚上 7 點(可過夜)。
- 寒暑假:寒假約 7~10 天,暑假約 20~30 天。
- 重大節日:農曆春節(例如初二到初四)、父親節/母親節、小孩生日,通常會輪流陪伴。
3. 被阻擋探視時,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可以,如果監護的一方是長期、惡意、反覆不讓你看孩子,情節非常嚴重,可以另外向法院請求精神慰撫金,作為對你精神痛苦的補償。
但法院會不會判精神慰撫金,會視個案具體情形而定。
祖父母有探視權嗎?
法定上祖父母沒有獨立的探視權利。
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明確規定,會面交往權的權利主體僅限於「父或母」。
在法律上,祖父母等擴大家庭成員屬於核心家庭之外的第三方,其情感需求本身並不構成獨立的請求權基礎。
兩大實務途徑協助祖父母探視
既然祖父母沒有獨立的探視權,實務上需透過以下兩種途徑來間接實現祖孫會面:
- 親權人同意並納入協議書:最理想的方式是在父母離婚協商階段,由擁有探視權的父或母爭取,將祖父母的角色(如陪同探視、協助接送)明確寫入會面交往協議書中,這份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 監護人嚴重不適任時的救濟方式:若現任監護人未善盡保護或教養責任,甚至有濫用親權的情形,已對孩子身心發展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祖父母可依《兒少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不過,實務上法院對此類案件審查極為嚴格,特別重視孩子既有生活環境的穩定。
跨國子女的監護、探視與移居審查
在跨境情境下,要維持親子關係需設計遠距親職,且安排必須更加具體化才能穩定運作。會面交往的目標是在家庭破裂後,還能維繫子女與非同住親的情感和日常交流。
跨境移居審查的法律要件:重大利益、可行性評估
- 重大利益影響之評估:法院將檢視海外移居是否有助於提升子女之照顧品質,並兼顧其教育與語言學習之連續性、文化適應能力,以及是否能維持與未同住親之親子關係。
- 可行性之審查:法院亦會審酌移居計畫是否具體可行,包括簽證或居留資格、經濟自給能力、穩定之居住安排、學校銜接規劃等,是否已提出明確且可供查證之證明資料。
遠距親職的具體安排:視訊、寒暑假長期探視、交通費分攤
- 視訊與通訊:約定每週固定次數視訊,並約定時差、裝置規格和備援通訊工具等。
- 寒暑假長期探視:規劃暑寒假長期探視(例如每年 4–8 週)。
- 費用分攤:明確約定輪替過節與跨國交通費分擔比例。
預防孩子被擅自帶出國:臨時處分、旅外管制措施
若有擅自帶離或移居風險的疑慮,應及早採取行動。可向家事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假處分」。這類處分可請求法院限制變更子女居所、保管護照或進行出境通報,以降低立即風險並維持子女日常穩定。
探視權爭議中,律師可以提供哪些協助?
探視權的問題,往往不只是「可不可以見」,而是牽涉到如何見、見多久、在哪裡見、誰在旁陪同、遇到拒絕或阻撓時怎麼辦。在這些環節中,有經驗的家事律師可以協助您:
- 協助擬定或審閱探視協議書
將「時間、地點、頻率、節日安排、遠距聯繫方式」寫得具體清楚,避免留下模糊空間。 - 陪同協商與法院調解
在家事調解庭或協商會議中,協助您表達立場、與對方談判,兼顧子女最佳利益與自身權益。 - 聲請探視權裁定、變更或禁止探視
若根本談不攏、或探視已不利於子女,律師可依個案情況協助聲請法院介入裁定或調整探視內容。 - 遇到阻撓時,聲請履行勸告與強制執行
包含:如何整理對話紀錄、錄音、證人;何時適合先走「履行勸告」、何時直接聲請「怠金」或管收。 - 評估是否有必要連動聲請改定監護權
若阻撓探視已嚴重到影響子女身心發展,律師會協助評估是否啟動「改定親權/監護」程序。 - 跨國探視與遠距親職的具體設計
如您或對方在國外、準備移居或工作調動,律師可協助設計「視訊頻率、長期探視、交通費分攤」等條款,讓法院較容易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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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常見問題 FAQ
Q1:對方一直不給探視,我可以直接報警嗎?
報警通常只能協助「記錄狀況」與排除即時危險,無法直接強迫對方讓您探視。若已經有探視協議或法院裁定,且對方持續拒絕履行,實務上應透過:寄發存證信函、聲請履行勸告、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與怠金,由法院正式介入,效果會比單純報警更具實質約束力。
Q2:孩子每次探視前都哭鬧不想去,我硬帶走會有問題嗎?
若孩子有明顯情緒反應,建議不要單純用「硬帶走」的方式解決,避免造成二次傷害,對您亦不利。較好的方式是:由父母先調整探視方式(縮短時間、不過夜、改在熟悉場所);必要時尋求親職諮商或專業人員協助。若爭議嚴重、協議難以修正,可透過法院請求調整探視內容。
Q3:對方拒付扶養費,我可以用「不給看小孩」反制嗎?
不行。扶養費與探視權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權利與義務。
即使對方長期欠繳扶養費,您可以透過強制執行、扣薪、查封財產等方式追討,但不能以「不給探視」作為報復或談判籌碼。
Q4:還沒離婚,對方就不讓我看小孩,我也能聲請探視嗎?
可以。探視權制度不只適用於「已離婚」,也適用於「分居未同住滿六個月以上」的情形。若在尚未離婚的狀態下,一方長期阻撓另一方與子女接觸,未教養一方或子女本人,都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Q5:如果對方長期阻撓探視,將來我有機會改爭監護權嗎?
有可能,但須視具體情況而定。若對方長期惡意在孩子面前抹黑、不配合任何探視安排,導致親子關係被切斷;加上您本身在照顧能力、生活穩定度、教養意願等面向表現良好,法院在改定監護權時會認真考量這些因素。是否適合啟動改定監護程序,建議先由家事律師協助評估。
Q6:探視權可以把小孩帶走嗎?
有探視權不一定能帶走小孩,需視探視類型而定。過夜探視若判決或協議有註明可接回居住處所,即可帶走;非過夜探視僅能在指定場所陪伴;監督探視則須在社工或特定人員陪同下進行,不能帶離。
結論
探視權的爭議,往往不只是一場法律攻防,更是一連串情緒消耗:一方擔心孩子被疏遠,另一方害怕孩子受傷害,而孩子夾在中間,承受的壓力其實最大。
法律的設計,是希望在父母無法好好合作時,仍能用一套「最低標準」來維持孩子與雙方的連結。您不必完全熟悉法條,才有資格捍衛自己與孩子的關係;您需要的,是有人陪您把事實釐清、把證據整理好、把能做的選項一一排出來。
如果您現在正面臨以下情況之一:
- 想與對方好聚好散,卻不知道探視協議該怎麼寫才不吃虧
- 已經有約定探視,卻經常臨時被取消、冷處理、或被孩子「被迫說不想見您」
- 懷疑對方在孩子面前說您壞話,導致親子關係急遽惡化
- 身處海外或準備移居,擔心失去與孩子的聯繫
- 想爭取改定監護權,卻不知道自己到底有沒有勝算
歡迎您及早與法巢家事律師聯繫。我們會根據您的實際處境,協助您評估探視權、監護權、扶養費與可能的訴訟風險,並在必要時陪您走進調解庭、法庭與每一個需要被聽見的場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