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罪是什麼?另一半外遇提告和誘罪不是公訴罪-法巢
「外遇可以告小三和誘罪嗎?」
自從通姦罪除罪化後,單純的感情出軌並不會被判刑,這時候很多人會想到「和誘罪」,期望透過刑法,把被甜言蜜語引誘離家的另一半帶回家。
事實上,外遇提告和誘罪並不容易成立,而且和誘成年的已婚者並不是公訴罪,如果另一半本來就想離家,小三只是「順水推舟」提供住處,在法律上很難認定小三有積極引誘的行為。
如果您堅持提告,建議先了解和誘罪是什麼、構成要件有哪些,之後再做決定,免得白忙一場。
和誘罪是什麼?
和誘罪是指引誘未成年人或有配偶的人,自願離家或離開監護人,根據《刑法》第 240 條規定,即使未遂也會判和誘罪,屬於妨害家庭的一種。
家庭關係一旦鬧僵,常常會發生一方帶著孩子不告而別、孩子跟對象私奔、或配偶外遇離家等等情況,留下來的家人往往心急如焚,直覺認定是「外人」誘拐走了小孩或枕邊人。
這時許多人第一個念頭就是提告和誘罪,希望用刑法逼對方現身、把家人帶回來;但事實上,成立和誘罪並沒有想像中簡單:
和誘罪構成要件
構成和誘罪不僅要被誘人符合身分,而且需要和誘人有故意引誘對方的想法和手段,獲得被誘人同意後,被誘人真的離家或離開監護,才會構成和誘罪。
行為對象(被誘人)
- 未滿 20 歲的未成年人
- 有配偶的人
和誘意圖
- 「知道」對方未成年或有配偶
- 「知道」自己的行為會讓被誘人離家或離開監護
【和誘罪常見情形】
帶走或把小孩藏起來,而且知道對方父母會因此找不到人
和誘手段
- 使用勸導、誘惑、給好處等方式
- 被誘人自己主動投靠、離家,不會構成和誘罪
【和誘罪常見情形】
和對方說:「妳老公對你太壞了,搬來跟我住」,可能構成和誘罪
被誘人同意
- 被誘人在引誘下,自己同意離家或離開監護
- 被誘人不同意卻被帶走,會構成更嚴重的「略誘罪」
和誘結果
- 被誘人完全脫離家庭或監護權
- 被誘人斷絕與家庭的聯繫
- 被誘人隨時可以自由返家,仍然有聯繫、探視,通常不構成和誘罪
【和誘罪常見情形】
被誘人直接住進對方租屋處、跟隨去外縣市,或在協助下在外面安頓下來,父母或另一半完全見不到人、無法照顧小孩或配偶。
也就是說,和誘罪是「和平」的引誘手段,如果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甚至違反被誘人的意願時,就不再是犯下「和誘罪」,而是升級成更嚴重的「略誘罪」。
和誘罪與略誘罪差在哪?
和誘罪與略誘罪最大的差別在於:「被誘對象是誰」、「被誘人是否同意」,以及是否「用不正當手段引誘」被誘人。
和誘罪是用和平手段,引誘未成年人或已婚者,自願離家或離開監護人;略誘罪則是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或用不正當的方式讓未成年人離家,因為情節嚴重,屬於非告訴乃論。
| 和誘、略誘差別 | 和誘罪(《刑法》240 條) | 略誘罪(《刑法》241 條) |
|---|---|---|
| 被誘對象 | 未成年人 已婚者 |
未成年人 和誘未滿 16 歲的小孩* |
| 被誘人意願 | 同意 | 不同意 受騙或脅迫同意 |
| 被誘手段 | 和平勸說、遊說、慫恿 | 強暴、脅迫、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
| 告訴乃論 | 和誘已婚者:告訴乃論 和誘未成年人: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但是法律有特別規定,即使用和平手段引誘、並且取得被誘人同意,但是被誘人未滿 16 歲,會直接以略誘罪論罪。
因為法律推定未滿 16 歲的兒童或少年還沒有足夠的判斷能力,所以即使未成年人同意,同意也無效。
除了年齡的差異外,和誘罪還比略誘罪多保護一個對象,就是「已婚者」。
當另一半外遇、跟著第三者離家時,在元配眼裡,配偶也是被外人「誘拐」了,這樣到底「能不能告小三和誘罪」呢?
配偶外遇可以告和誘罪嗎?
配偶外遇可以提告和誘罪,但是並不容易成立。
和誘罪原本的目的是保護家庭關係,所以如果第三者故意誘使已婚者離家,可能會破壞婚姻關係,因此已婚的成年人也是受保護的對象。
但是隨著社會觀念的改變,
現代法治更重視成年人的「人格自主」與「婚姻自由」
不能因為結了婚,就失去決定要不要離開配偶的自由。
如果成年人自願發展婚外情、同居或離家,通常不會成立和誘罪;除非第三者有積極誘離,並且證明被誘人已經喪失或明顯自由受限(例如精神控制、拘禁等),破壞他人婚姻,才可能成立。
而且如果被誘人已經喪失自由或自由受限,通常會涉及略誘、妨害自由、強制、人口販運等罪,而不是單純的和誘罪,所以通常也不會判處和誘罪。
和誘罪刑責有多重?
不論是和誘成年已婚者或是未成年人刑度都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遂依然有刑責,但可視情節減輕刑責。
| 罪刑 | 構成要件 | 法定刑責 | 平均判決結果 |
|---|---|---|---|
| 和誘罪 | 引誘離家 | 3 年以下 | 2 ~ 5個月 |
| 加重和誘罪 | 意圖營利、猥褻或性交引誘離家 | 6 個月 ~ 5年 併科 50 萬以下罰金 |
1年 ~ 1 年 2 個月 |
和誘罪怎麼舉證?
提告和誘罪必須要證明對方「有引誘行為」以及「造成被誘人脫離家庭或監督關係」,單純證明兩人有交往、同居或外遇行為,只證明了被誘人離家的可能原因,所以也無法成立和誘罪。
| 舉證事項 | 可提出的證據 |
|---|---|
| 引誘行為 | LINE、Messenger、IG、對話紀錄、簡訊、Email、錄音等內容有「跟我走」、「不要回家」、「我養你」、「帶孩子搬出來」等 |
| 離家紀錄 | 搬家紀錄、監視器、旅館住宿紀錄、證人證述等 |
| 藏匿照顧 | 被告有協助租屋、支付生活費、提供住宿、代訂車票等紀錄 |
| 失去聯繫 | 報案紀錄、失蹤協尋、通聯紀錄、拒絕返家訊息 |
| 故意和誘 | 對話內容可看出明知被誘人未成年或已有配偶 |
也就是說,提告和誘罪必須要證明被告有「主動引誘」的因果關係,但是已婚者通常是具有完全自主能力的成年人,成年人「自己想離家」是個人自由意志的選擇,導致「和誘已婚者」非常不容易成立。
遇到另一半外遇,現在能實際運用的救濟管道,多半還是得靠民事求償。不過,民事求償的證據蒐集與訴訟策略同樣環環相扣,建議行動前先諮詢律師評估,才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