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律專欄
什麼情形下我可以起訴離婚?離婚律師帶你了解訴訟離婚事由-法巢
離婚的法定事由包括重婚、外遇、虐待等情況,我們將在文章內探討訴訟的程序,包括向相關地方法院家事庭提出聲請,以及裁判費用等。建議對離婚訴訟有疑問的人尋求專業律師建議。
一、何種事由得提起離婚訴訟?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 規定,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共有10款,包含- 重婚
- 與配偶外之人合意性交
- 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親屬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繼續惡意遺棄
- 意圖殺害
- 不治惡疾重大
- 不治精神病
- 生死不明逾3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除此之外,若有其他重大情形,致婚姻無法維持者,則他方得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 作為依據提起之。多數法院見針對第2項概括事由部分,是以「一般人處於同樣情形下,是否亦難維持婚姻圓滿」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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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人得提起離婚訴訟?
依《民法》第1052條 規定,僅無過失之一方得提起離婚之訴。原則上但書「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與《憲法》第22條 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是不相違背的。
然而依照112年3月24日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民法》第1052條第2項 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不區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有責配偶提起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經查詢司法院公布之判決,也已有部分法院針對此類持續或已逾相當期間之情形判決離婚。
三、要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及費用?
- 管轄法院:向夫妻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或離婚原因事實發生時夫或妻居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提出聲請。
- 裁判費用:新臺幣3,000元。
四、結語
提起離婚之訴的法定理由目前已相當多元且開放,得提起離婚之訴的人也不再限於無責的配偶,對於訴訟離婚有任何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獲得專業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