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什麼?各國制度怎麼做?真的有效嗎?-法巢
日前法制局提出研析報告,因「離婚後又復婚同一人」的社會討論,延伸出「是否衝動離婚」與「台灣是否該引進離婚冷靜期」的爭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也曾有「離婚冷靜期30日」倡議。
但「冷靜期」不是一種單一制度。各國做法差很大,差異大到:有的只是卡「協議離婚登記」,有的必須走法院流程,甚至有的根本不是冷靜期,而是「分居多久才能離婚」。
什麼是離婚冷靜期?
大家口中的「離婚冷靜期」,各國做法不太一樣,但大致可分成三種:
1. 協議離婚冷靜期(行政程序型)
針對「雙方同意離婚」的登記程序,在完成離婚前先設一段等待期;期間任一方可撤回。
2. 法院反思期(司法程序型)
離婚要先進入法院程序(或由法院核發階段性命令),法律明定必須等待一定時間,讓當事人完成思考、安排子女與財務。
3. 分居期間要件(前置門檻型)
不是「申請後要等」,而是「要先分居達一定期間」才可以申請離婚。
代表國家怎麼做?
| 國家 | 適用類型 | 冷靜/等待期內容 | 開始實施年份 |
|---|---|---|---|
| 中國 | 協議離婚 (登記離婚) |
申請離婚登記後有30日冷靜期;期滿後還需在期限內共同再申領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制度設計上是「申請→冷靜→再確認」) | 2021年 |
| 南韓 | 協議離婚 | 家事法院確認後設有熟慮期間:通常無未成年子女 1個月/有未成年子女 3個月(並有例外/縮短情形) | 2008年 |
| 法國 | 協議離婚 (無須法官的公證離婚) |
雙方與律師擬好協議後,有15日反省期(délai de réflexion)後才能簽署並送交公證程序 | 2017年 |
| 英國 | 無過失離婚 (含共同申請) |
自提出申請到可申請條件令 (Conditional Order) 之間有至少20週等待;之後到最終令 (Final Order) 還有至少6週又1天 | 2022年 |
| 加拿大 | 離婚 | 離婚判決作成後,離婚通常在31天後生效(除非上訴等例外) | 1986年 |
| 紐西蘭 | 解除婚姻 (dissolution) |
法院作成解除命令後,通常在1個月後才生效(屬判決後等待期) | 1981年 |
| 澳洲 | 離婚 | 法院作成離婚命令後,通常在1個月又1天生效(可申請縮短) | 1976年 |
離婚冷靜期真的能「降低離婚」嗎?
其實離婚冷靜期多半影響的是「完成離婚」,不一定影響「不想離婚」。
根據法制局的報告指出:南韓制度雖透過法院介入、用法制設計想降低離婚率,但從法實證研究發現,對「提出離婚申請」的比例並無顯著影響—意思是它可能讓人「比較難離」,不一定讓人「不想離」。
因此,冷靜期更常改變的是「流程與門檻」,未必能處理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
cta-離婚冷靜期
台灣要不要推離婚冷靜期?
如果把政策討論落地,台灣真正該問的是:推在哪裡?例外怎麼設計?配套放什麼?
因此,如果台灣要討論冷靜期,最不能跳過的其實是三個設計題:
1. 只針對協議離婚,還是連訴訟離婚都要等?
多數國家爭議最大的,就是「協議離婚等待期」會不會反而把人推向更耗時的訴訟。
2. 家暴、重大威脅、急迫情形能不能立即排除?
近年多國在修法或改革時,都把「等待期可能困住受暴者」當成重要理由。像紐西蘭就以保護令等機制,讓家暴被害人可以免除原本的強制等待。
3. 等待期裡要提供什麼配套?
只「卡時間」很容易被批評是行政阻礙;但如果等待期裡有可用資源(婚姻諮詢、親職支持、家暴轉介、法律扶助、心理支持),政策就會變成「支持系統」,而不只是「拖延系統」。
結論:比起離婚冷靜期,更值得先做的是「婚姻諮詢」
討論離婚冷靜期時,很容易把焦點放在「多等幾天、是不是就能少離幾對」。
但從制度運作邏輯來看,冷靜期更像是把離婚流程「拉長」或「加一道門檻」—它可能讓離婚完成得比較慢、比較不容易,卻不一定能讓原本就想離婚的人改變念頭。
法制局研析報告其實把這個核心說得很清楚:南韓的離婚熟慮制度雖然以降低離婚率為政策目標,但法實證研究指出,對「提出離婚申請」的比例未必有顯著影響。
換句話說,它可能影響的是「離婚完成」的速度與難度,卻不一定真正改變「婚姻破裂的原因」。
因此,如果台灣希望降低衝動離婚,最值得優先投入的不是「讓人多等一段時間」,而是「讓人在等待的時間裡,真的有機會被支持、被引導、把問題談清楚」。也因此,比起離婚冷靜期,更值得先做的,是把婚姻諮詢放到政策中心,並讓它成為民眾在關係最困難時,能夠安心也願意使用的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