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外國人要遵守嗎?關鍵看在哪裡離婚!

最近大家很常在討論要不要參考國外,加入「離婚冷靜期」的制度。讓很多跨國婚姻的夫妻很緊張:
「如果我配偶的國家有冷靜期,我們在台灣離婚也要等嗎?」
其實跨國離婚到底要聽誰的,關鍵在於「國籍」與「在哪登記離婚」。
離婚冷靜期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協議離婚並且完成登記後,需要經過「30到90天的等待期」,再去換發身分證,離婚此時才正式生效。
在這段等待期內,任何一方都能撤回離婚申請;但等待時間依照各國規定有所不同。
目的是讓夫妻再次思考:離婚到底是意氣用事,還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決定。
跨國離婚要等離婚冷靜期嗎?
登記離婚的重點不在「哪國人」,而在「哪裡辦」。
如果夫妻雙方決定在哪個地方辦理離婚登記,原則上就用哪裡的法律(《涉外民事法》第50條)。
- 夫妻雙方一位台灣人+一位外國人且在臺灣登記結婚
如果雙方協議好在台灣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由於台灣目前還沒有冷靜期,只要簽好書面契約、找好兩位證人,登記離婚就立刻生效,不需要遵守外國的冷靜期。 - 夫妻兩位都是外國人且未在臺灣登記結婚
如果兩位都是外國國籍,原則上要依照你們國家的法律來辦理。如果母國規定有冷靜期,那通常就得照辦。
如果在國外已經離完婚了,台灣承認嗎?
可以直接拿證明回台灣辦離婚登記。
很多跨國夫妻在兩邊國家都有登記結婚,不論是只有一方是外國人,或者兩位都是外國人,而你們已經在國外完成離婚,並且已經生效:
只需要帶著國外核發的離婚證明文件(記得要先經過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回到台灣的戶政事務所補辦登記即可。
台灣會承認國外已經生效的離婚事實,你不需要在台灣再經歷一次離婚流程。
訴請離婚還要等離婚冷靜期嗎?
如果未來台灣成功推動離婚冷靜期,根據目前參考的韓國模式,就只有協議離婚才有冷靜期,離婚訴訟並不會有冷靜期。
為什麼訴訟離婚不用冷靜期?
通常會走到法庭,代表不一定是雙方都想要離婚,可能只有一方想要離婚,另外一方並不願意離婚。
所以在訴訟中本來就需要經過法院認定是否有符合法定之離婚事由,例如家暴、外遇等,雙方就離婚事件具有訟爭性,需要由法院具體認定。
而且訴訟離婚時法院的調解程序與審理過程,本質上就已經具備了「緩衝」的功能,因此在外國的中,訴訟離婚通常沒有冷靜期規定。
即使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只要在台灣有登記結婚,並在台灣法院訴請離婚,就會依照台灣的《民法》與《家事事件法》進行。
只要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就不需要再額外經歷那段「協議離婚」才有的冷靜期。
跨國離婚不麻煩,選對地點是關鍵
跨國婚姻要劃下句點時,最怕的就是兩邊法律搞不定。簡單來說:
- 在台灣辦理:依照台灣法律(目前沒有冷靜期)
- 在國外辦理:依國外法律(有冷靜期就要等)
- 離完之後:拿著證明文件,只要符合該國之規定在哪都能辦理登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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