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財產分配範本】離婚財產協議書這樣寫不吃虧-法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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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下離婚財產協議書後,你真的拿得到錢嗎?

明明簽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後對方答應要付的 100 萬卻遲遲不付;房子約定好給你,卻沒約定過戶時間一等再等;種種情況都很常見。

所以離婚財產協議書不是簽名就好,現在就了解房子、存款、股票、保單或其他財產怎麼分、什麼時候付,對方不履行時該怎麼處理,才不會影響離婚後的生活。

離婚財產分配怎麼算?

在寫下離婚財產協議書之前,要先弄清楚一件最重要的事:夫妻之間到底有哪些財產可以分、各自可以要求多少?

這時,就要先確認雙方適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來分配財產。

雖然近幾年社會大眾開始廣泛討論分別財產制,但事實上,目前台灣多數夫妻並沒有另外約定。根據統計,近五年全台約有 510 萬對夫妻*¹,但每年登記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卻只有約 6,000 對*²,甚至不到 1%。

在這樣的情況下,多數夫妻離婚時會用「法定財產制」來分配財產:

【法定財產制計算方式】
(婚後財產較多的人-婚後財產較少的人)/2=應給財產較少一方的金額

因此下方將以最常見的法定財產制為主,說明離婚時夫妻財產應如何計算、怎麼分。

延伸閱讀:〈離婚財產怎麼算?秒懂 3 大夫妻財產制計算方式、房子怎麼分〉

離婚協議書夫妻財產分配怎麼寫?

離婚協議書夫妻財產分配內容必須涵蓋夫妻雙方的動產、不動產、債權等所有權屬,並應明確分配方式、給付期限、履行義務,並處理稅務與過戶問題,同時也要註明雙方是否拋棄剩餘財產請求權。

離婚協議書財產分配內容有哪些?

離婚協議書夫妻財產分配怎麼寫?

不動產(房屋、土地)

  • 歸屬方式:出售、轉讓或繼續共同持有。
  • 持有期間費用:貸款利息、房屋稅、管理、水電、瓦斯費等如何分擔。
  • 未來處理機制:決定出售決策流程及價格調整機制。

存款與現金資產

  • 各帳戶列明:活期、定期、電子支付等帳戶如何分配。
  • 共同帳戶處理:關閉或保留?由誰管理?

投資、股票與基金

  • 共同持有:若是共同持有投資,應載明如何分配或變現。
  • 個人投資:婚前或婚後個人名下收益是否納入分配。

保險

  • 保單受益人:繼續現有受益人或變更為對方/子女。

共同負債

  • 範圍釐清:信用卡、房貸、車貸等債務項目各自負擔比例為何或由其中一方負責。
  • 清償時程:還款責任、分期計畫及逾期處理機制。

動產(車輛、珠寶、黃金、藝術品)

  • 處理方式:過戶、變賣或共同使用,並約定補償或使用時段。
  • 鑑價依據:可參考市場二手價,或事先委託專業鑑價,確認價值以避免爭議。

事業股權與經營權

  • 股份處理:若共同持有公司股份,應約定是否轉讓或變更持有比例。
  • 經營補償:若由一方經營事業,應載明是否提供補償或買斷股份。

日後財務變動處理

  • 後續協調機制:若未來發生財務糾紛,應載明如何協商與解決爭議。
  • 出售時程及價格:若協議離婚後仍有財產待處理,應明訂出售期限、最低/最高價格及分配方式。

分期付款怎麼約定?

如果約定分期付款給付相關費用,應該在協議書中明確規範付款細節,包括:

  1. 分期用途及對象:含受款人姓名、匯款帳戶、給付項目(如扶養費等)
  2. 每期金額與總額:明確寫下總金額、每期付款金額、計算標準(如通膨調整)
  3. 期數與支付方式:含每期付款金額、每月付款到期日、年限
  4. 沒有按約定付款:約定違約金、逾期利息計算方式、一次性清償等賠償方式。

此外,不論是收款方或付款方,都建議採用銀行轉帳,避免使用現金交易,保留明確的轉帳紀錄,方便日後雙方核對金流。

離婚協議書剩餘財產分配範本

第一條 不動產

1、座落於  (地址)之不動產,登記於 方名下,雙方同意:□出售分配價金 □移轉登記予 方(給付他方補償金新臺幣 元) □繼續共同持有至民國 年 月出售。

2、處理完成前之貸款本息、房屋稅、管理費,由 方負擔/雙方各負擔 %。

第二條 存款與現金

1、雙方各自名下帳戶存款,歸各自所有。

2、聯名帳戶( 銀行 帳號)餘額新臺幣 元,於民國 年 月 日前結清,雙方各分得二分之一。

第三條 投資、股票、基金

1、共同持有之投資項目:______,雙方同意:□依基準日市值折算,由取得一方給付對方半數價金 □出售後按比例分配。

2、婚前個人投資及其孳息不列入分配;婚後以共同財產投入部分則列入分配。

第四條 保險

1、各自要保之保單,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婚後財產計算,保單本身歸要保人繼續持有。

2、下列保單受益人變更為:______,並於簽署後 日內辦理變更。

第五條 共同負債

1、信用卡、房貸、車貸等共同負債,項目及餘額如下:______,由 方負責清償/雙方按 : 比例分擔。

2、如一方逾期未繳致他方代為清償,得向應負擔之一方求償並加計利息。

第六條 動產(車輛、珠寶、貴重物品)

1、車輛(車牌 )歸 方所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過戶。

2、珠寶、黃金、藝術品等貴重物品,項目及歸屬:______;價值有爭議者,委託專業機構鑑價,費用平均負擔。

第七條 事業股權

1、  公司股份,甲方持有 股、乙方持有 股,雙方同意:□維持現狀 □由經營一方以每股新臺幣 元買斷他方股份。

2、未參與經營之一方,取得對價後即不得再行使股東權利。

第八條 日後財務處理

1、尚待處理之財產,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完成出售或變現,最低價格不得低於新臺幣 元。

2、後續如有爭議,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九條 分期付款約定

1、受款人:  ;帳戶: 銀行 帳號 。

2、給付總額新臺幣 元,分 期,每期新臺幣 元,於每月 日前以匯款方式給付。

3、逾期按年息 %計算遲延利息;逾期達 日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得請求一次清償。

4、所有款項一律以銀行轉帳為之,不得以現金交付,並保留匯款紀錄。

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雙方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債務亦各自負擔,並同意不另向他方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

離婚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簽完離婚財產協議書後,最好先到法院或公證處辦理公證,公證後協議書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未來對方毀約,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協議書沒有經過公證,就需要再次和對方打官司,等法院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

延伸閱讀:〈最新離婚協議書怎麼寫?律師專業教學與免費範本索取〉

離婚後房子怎麼處理?

離婚時,若夫妻共同持有的房屋短時間內無法出售,建議在離婚財產協議書中明確列出以下重點:

  1. 出售條件:約定最低出售價格外,還要協商約定期限內沒有售出怎麼調整售價
  2. 期限與流程:訂定房屋出售期限,由哪一方負責聯繫房仲、代書
  3. 相關費用:代書費、仲介費、稅金、房貸清償違約金怎麼分攤
  4. 售屋期間維護費:出售期間讓一方暫居產生的房貸、管理費、水電費、搬家費
  5. 售出所得分配:款項分配比例、支付方式、匯款期限
  6. 違約條款:其中一方拒絕配合出售、阻撓帶看、拖延簽約等怎麼處理。

財產分配迷思有哪些?

離婚財產分配迷思有哪些?

1. 離婚後財產登記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只要是結婚後賺的錢、買的房,不論登記在誰名下,離婚時都要拿出來算。

2. 沒工作就不能分錢
在家帶小孩、操持家務的人也有權利向對方婚後賺的進行分配。

3. 所有財產都要分
爸媽贈與你的錢、繼承的遺產、婚前存的老本,並不用拿出來分。

4. 分配內容太模糊
只寫「男方/女方會負擔生活費」跟沒寫一樣,一定要寫「每個月幾號、匯多少錢、匯到哪個帳號」

5. 漏掉清算條款
沒寫「雙方放棄其他所有的請求權」,未來可能又變成爭執點。

6. 漏算保險和退休金
婚後繳的保單是有價值的,勞保退休金帳戶的錢實務上也有認為可以分配。

7. 用「不拿財產」換「不付扶養費」
就算對方答應你不用付小孩扶養費,只要對方反悔,對方還是可以以小孩名義請求。因為法律規定父母不能幫小孩放棄權利。

如果對方不願意透露有多少財產該怎麼辦?

在離婚過程中,若一方不願透露其財產狀況,另一方可採取以下措施以保障自身權益:

  1. 法律途徑:透過訴訟向法院訴請離婚以及剩餘財產分配,盡快將財產基準日定下(也就是以哪一天來結算雙方的婚後財產),再透過向法院聲請調查對方名下之存款帳戶、股票帳戶、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動產登記等資料來確定對方的財產狀況。
  2. 證據收集:保存與對方財產相關的文件、訊息,如銀行對帳單、投資明細等,以備日後法律程序使用。
  3. 諮詢家事律師:律師能從您目前手上的權狀、對方的銀行帳戶資料、高價財產等線索,推算對方的財產。
    同時向法院聲請調查,雖然當事人也可以自己向法院聲請,但是法院並不會全面調查對方所有資產,只會調查聲請狀撰寫的範圍。而律師能更明確列出真正需要調查的帳戶、日期等細節,蒐集更全面的證據。

離婚財產分配最怕的不是當下談不攏,而是協議簽下去之後,對方不甘心分錢就開始耍賴,不斷影響新生活。

如果不確定自己的財產應該怎麼算、協議書內容是否完整,可以先與律師討論目前的財產狀況及協議內容,確認自己的權利與可能面臨的風險,再決定要不要簽下這份離婚財產協議書。

 

參考資料

*¹ 內政部戶政司,〈15歲以上現住人口數按性別、年齡及婚姻狀況〉,載於:《內政部人口統計年報》(2020—2024年各期數據),檢自: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2121(最後瀏覽日:2026年9月10日)。

*² 司法院統計處,〈地方法院家事非訟事件登記件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載於:《司法院司法統計年報》(2020—2024年各期數據),檢自: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260-1.html(最後瀏覽日: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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