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商案例
【扶養費案例】扶養費標準怎麼算?主要照顧者爭取扶養費-法巢
- 負責律師
- 陳貞宜律師
「小孩從出生到現在幾乎都是我在照顧,現在離婚了,對方卻認為扶養費不用負擔那麼多,真的合理嗎?」
這是當事人T在諮詢時,最在意的問題。
今天我們就透過台中的真實案例,告訴您扶養費標準到底怎麼算,深入解析扶養費標準計算方式、分擔比例與給付期間,幫助您面臨類似處境時,做出正確的決定。
T與另一半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婚後長期居住在台中,孩子生活、上下學、日常照顧,也幾乎都是由T一手包辦,時常感到力不從心,非常疲憊。
多年後T終於下定決心提出離婚,另一方也欣然同意,考慮到孩子已經習慣台中的生活,兩人協議共同監護孩子,並由T擔任主要照顧者,另一方搬回南投工作。
但在談到孩子扶養費時,另一方始終認為:南投的薪資較低,自己還要負擔房租與生活開銷,而且小孩歸T,自己應該不用付扶養費。
小孩歸我,對方就不用付扶養費嗎?
不對,不論孩子歸誰父母雙方都需要付扶養費,扶養費是提供孩子生活的保障,並不是給前任的賠償,所以即使薪資較低,也不能免除這項義務。
陳貞宜律師同時協助T整理孩子平時實際生活狀況、照顧分工與相關支出後,在離婚調解過程中,向調解委員與法官說明:
扶養費是為了避免孩子的食、衣、住、行、育、樂等生活與教育資源受到父母離婚的影響,而提供的保障,所以扶養費應該以孩子實際生活的地點做為計算基準。
既然孩子和T一起住在台中,孩子的扶養費就應該以台中的消費水準衡量,而不是由父親或母親的戶籍地或工作地計算。
最終,成功讓調解委員認同並促成雙方提高扶養費。陳律師並沒有因此坐地起價,雖然台中的消費水準確實較高,但為當事人爭取的金額,仍然需要符合「扶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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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標準是什麼?
扶養費標準通常會以孩子實際居住地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乘以 1.2 至 1.5 倍,並依照分擔比例原則來計算。
以本案為例,離婚當時為111年,以主計處公告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計算,雙方平均需負擔的扶養費應為:
台中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 1.2 ÷ 2 人 = 每人支付扶養費金額
$25,666 × 1.4 ÷ 2 ≒ $17,900 元
但是當事人雙方的薪資明顯有落差,如果依照上述的計算方式,平均分擔扶養費顯然不夠公平,因此必須做出調整。
扶養費分擔比例:父母如何共同承擔?
根據民法規定,扶養費的「負擔比例」需要依照各自的經濟能力(通常以薪資收入為基準)來分配,當一方收入明顯較高時,應該按收入比例分擔,高收入方負擔較多。
因此我們分據主計處公布的 111 年平均薪資來計算:
111 年台中平均每人所得:111年南投平均每人所得 = $379,012:$299,984 ≒ 1.3:1
因此實際的扶養費應該為:
$17,900 ÷ 1.3 × 1 ≒ $13,800
在兼顧「子女生活保障」與「對方實際負擔能力」的衡平考量下,陳律師主動將扶養費調降到每月 $13,500 元。
當陳律師拿出這份合理方案時,立刻獲得了調解委員的高度認同,雙方最終達成共識:
- 子女監護權:由T擔任兩名孩子的主要照顧者
- 監護權安排:雙方採取共同監護
- 扶養費給付:另一方同意每月定期支付扶養費新台幣 $13,500 元
整起案件也在調解階段順利和解,不需要再進入冗長訴訟。
【提醒您】
本文內容僅供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實際扶養費金額與計算方式請洽專業律師評估。
孩子的權益,需要您的積極守護
孩子的扶養費涉及的不只是金額的多寡,更是孩子在父母離婚後能否繼續擁有穩定、有品質生活的關鍵,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孩子未來數年的生活。
透過專業律師的協助,即使是離婚協議,也能在充分保障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為雙方找到合理、可行的解決方案。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的離婚協議問題,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家事律師,以確保您的孩子能夠獲得應有的扶養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