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收養為何?如何辦理收養認可?
收養是指將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當作自己孩子養育的法律行為,需要向法院聲請並經認可,才能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從民國74年6月5日起,收養子女必須經法院認可。...
收養是指將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當作自己孩子養育的法律行為,需要向法院聲請並經認可,才能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從民國74年6月5日起,收養子女必須經法院認可。...
遺產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留下的財產總額或其他法律關係,通常可分為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繼承人可以獲得有價值的遺產,但如果消極財產超過積極財產,繼承人可能需要承擔債務。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應該繼承的財產數額。繼承人的確定需要根據特定法律規定,並且在優先順序中排列,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
若大陸地區繼承人要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驗證相關文書證書,包括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並向海基會申請驗證。接著,大陸地區繼承人辦理繼承也有期限,即在繼承開始後的3年內向台灣地區法院提出繼承表示,超過期限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利。...
會有上面案例的糾紛主要是出在「侵害配偶權」在法律上屬於共同侵權行為的一種,也就是需要配偶跟第三者一起行為才會侵害到元配的權利。而共同侵權行為是屬於連帶賠償的一種,而連帶賠償以前面的案例來說元配可以決定要對配偶一人提告、對第三者一人提告或者對兩人一起提告,這三種方式都是法院認可的。...
民法第1146條規定: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依照法律的規定要在小明知道權利被侵害,也就是遺產被搶走時開始算2年內提出訴訟...
(一)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且同條第4項規定:「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二)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必須有「血緣」關係之父、母才有繼承權,因此媽媽改嫁後(異父)、爸爸改娶時(異母)並無血緣關係,即無繼承權(除非有收養關係存在);但是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並無限制,故不論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均有繼承權,可以繼承遺產。...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必須有「血緣」關係之父、母才有繼承權,因此媽媽改嫁後(異父)、爸爸改娶時(異母)並無血緣關係,即無繼承權(除非有收養關係存在);但是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並無限制,故不論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均有繼承權,可以繼承遺產。...
配偶其中一人過世時候,繼承人就是配偶及子女(在沒有拋棄繼承的情況下),由於未成年子女之法律行為,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通常是父母),無論是開戶、訴訟等情況,但如果配偶跟子女都是繼承人,配偶如要代理未成年子辦理繼承登記,彼此間就會產生「利益衝突」的關係。舉例言之,配偶可否將不動產全部辦理繼承登記給自己呢?可能就會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如果配偶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遺產繼承,地政事務所可能無法受理。...
在我國法院常見狀況下,聲請改定監護具有一定難度,因為父母雙方原本如果是約定子女監護權歸屬,代表另一方已經放棄監護權之意思;如果原本是法院裁定監護權歸屬,亦代表法院認定父母其中一方更適合擔任監護人。所以如果要改定監護,必須說明請求改定監護人理由,如監護人未盡到子女保護教養義務、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及發展不利的狀況,甚至還要向法院說明自己在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方面具備之優勢以說服法院認定改定監護後,是對未成年子女成長發展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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