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勝訴案例

家暴訴請離婚成功:鄭俊彥律師成功協助Z女離婚並取得小孩單獨監護權

負責律師
鄭俊彥 律師

判決要旨

家暴離婚能不能成立關鍵在於:法官認為情況是否達到「不堪同居之虐待」。

除肢體暴力、言語恐嚇外,自殘照片威脅、擅闖住家、跟蹤騷擾等行為,同樣超過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導致婚姻難以繼續維持,因此法院判定條件成立,准允離婚。

快速看懂判決整理

項目 內容
法院與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婚字第X號
本案類型 離婚訴訟、監護權、請求扶養費
本案狀況 Z 女與 H 男結婚近 20 年,婚後 H 男多次外遇並對 Z 女施暴、恐嚇。H 男離家後仍持續騷擾,Z 女遂委託法巢鄭俊彥律師提起離婚訴訟,並爭取女兒親權。
本案爭點
  1. H 男之行為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
  2. 誰更適合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3. H 男應負擔多少扶養費?
案件結論 法院判准離婚。
Z 女獲得小孩的單獨監護權,H 男應按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 11,600 元 直至子女成年。

案件背景

當事人遇到什麼事?

Z 與丈夫結婚多年,育有兩名子女。但 Z 的婚後生活卻充滿痛苦:

  1. 外遇與暴力:H 男多次外遇,被發現後不僅沒有一點內疚,甚至動手施暴,還多次威脅要離婚
  2. 持續騷擾:H 男離家後,仍然前往 Z 的住處騷擾,並傳送辱罵訊息與自殘照片,導致女兒心生畏懼
  3. Z 女之前已成功申請通常保護令

對方主張什麼?

被告 H 男經法院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進行陳述,視為放棄抗辯權利。

法巢律師主張什麼?

在法庭上,我方律師針對 Z 女的處境提出強力的主張:

  1. 舉證家暴事實,確立離婚事由
    提出驗傷單、對話紀錄及「通常保護令」作為強力證據,證明達到「不堪同居虐待」的法定離婚標準。
  2. Z 女確實為小孩的「主要照顧者」
    社工訪視報告證明女兒自幼由 Z 女及娘家家人照顧,且 Z 女工作收入穩定;反觀 H 曾對女兒傳送自殘照片,明顯不利於子女身心發展。
  3. 引用客觀數據,確保子女生活品質
    參考高雄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主張 H 男雖然名下財產有限,但正值壯年具勞動能力,仍然要履行扶養義務。

案件判決/裁定結論

法院最終採信我方論點,判定:

  • 准予離婚:認定 H 男之行為導致婚姻破裂,且問題不在 Z 女,判准雙方離婚
  • 單獨監護:15歲女兒明確表達希望由母親監護,且考慮到 H 男有暴力習性,裁定 Z 女獲得女兒單獨監護權
  • 給付扶養費:法院認定女兒每月所需費用為 23,200 元,裁定 H 男應按月分擔一半金額 11,600 元

家暴可以強制離婚嗎?

本案是典型的透過法律手段,強制離婚的成功案例。如果不幸遭遇家暴,建議您:

  • 積極蒐證:受暴當下應立即驗傷並報警,相關恐嚇訊息務必截圖留存
  • 申請保護令:不僅保障人身安全,更是日後訴請離婚與爭取監護權權的關鍵證據
您正在忍受配偶的語言恐嚇或肢體暴力嗎?
別讓恐懼束縛您的未來。讓法巢律師團隊協助您,從法律層面找回原本屬於您的尊嚴與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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