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商案例

離婚調解成功爭取 1,600 萬元房地完整所有權

負責律師
劉維濬律師

判決要旨

婚後夫妻共同買房,即使房屋登記在老公名下,離婚時仍可依法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本案透過離婚調解,由老婆取得臺南房地完整所有權並承擔1,411萬元房貸,另給付老公250萬元現金找補,妥善解決房屋歸屬與財產分配問題。

離婚不一定要有外遇或家暴,才有理由結束婚姻。

當夫妻長期缺乏溝通、家庭責任分配失衡,即使沒有明顯過失,也可能因感情破裂而決定離婚。

雙方是否同意離婚,婚後房屋、房貸及剩餘財產如何分配,往往才是協商過程中真正需要解決的問題。

對方是別人眼中的「好丈夫」,為什麼還要離婚?

「他不菸、不酒、不嫖、不賭,對小孩又有耐心,真的是個好老公。」身邊親友常這樣稱讚他,但是婚姻中的失望往往來自無聲的柴米油鹽中。

老公月薪不足老婆的一半,根本無力獨自支撐家計,每個月生活費幾乎都由老婆支付,但是老婆偶爾用自己的錢買平價服飾,卻要被檢討「不夠省」。

甚至孩子日常接送、看醫生、請假照顧全都落在老婆一個人肩上,讓他忍不住提離婚,決定不再當單向付出的血包。

離婚調解的重點:房子歸誰?

走過漫長的心理折磨與勇敢談判,雙方最終在法院法警與書記官的見證下成立調解。但兩人在婚後一起購買了位在台南的房屋與土地市價約 2000 萬元,並將不動產記在先生名下。

離婚時還有 1400 萬元的貸款,每個月償還的房貸支出超過 5 萬元,先生無力獨自負擔。

劉維濬 律師藉此機會,盡力為老婆爭取,由老婆接手全部房貸債務與房屋所有權,並補償對方 250 萬元的現金,成功打破僵局。最終雙方達成以下調解條件:

  1. 臺南市土地及房屋全部移轉給老婆
    老公同意將臺南市土地及其上房屋的完整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老婆,讓房地歸屬有明確約定。
  2. 老婆承擔房貸,另給付250萬元
    雙方約定,老婆負責清償房地現有 1400 萬元貸款,並另外給付老公 250 萬元,合計1600 萬元,作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找補的約定。
  3. 明確約定清償及房屋過戶期限
    老婆應於民國116年1月31日前完成約定款項的清償及給付,老公則應於款項完成後30日內,將房地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老婆。
    雙方也約定,履保帳戶、代書、規費及稅費由兩人平均負擔,並於相關手續完成時交付房屋鑰匙、磁扣及遙控器。
    此外,老公應負擔房地過戶前的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天然氣費用。
  4. 拋棄後續剩餘財產請求權
    雙方也同意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一切財產請求,避免離婚後再次因財產問題發生爭議。

一段婚姻的結束,不一定是因為誰犯了不可原諒的錯誤。有時候,即使外人眼中看似完整的家庭,當事人仍可能因長期缺乏理解與陪伴,而決定走向不同的人生。

離婚不只是結束一段關係,在離開婚姻的同時,妥善處理財產與債務,才能保障雙方未來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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