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 3 月 2025爭取監護權懶人包,打監護權官司必看15大重點!-法巢
Last Updated on 23 4 月, 2025 by 法巢
撰文/ 劉維濬 律師
┃監護權的法律定義與基本內容
監護權,又稱為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依據《民法》第1089條,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照顧與財產管理上的權利與義務。簡單來說,監護權不只是「住在誰那裡」,而是涵蓋孩子日常生活、行為管教與財產運用等多層面。以下分項說明:
1. 住所指定權(民法第1060條)
也就是孩子的「居住地決定權」。監護方有權決定未成年子女應居住於何處,實務上,法院在監護權裁定中通常會指定「與哪一方同住」,共同監護的情況下亦會決定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
2. 養育保護權(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監護方必須負責孩子的身心照顧、教育與醫療,並承擔教養、生活指導與安全保護的責任。這是監護權最核心的部分。
3. 合理管教權(民法第1085條)
監護人為了孩子的教育、行為發展,在必要範圍內得對其施以合理的管教。當然,這種管教不能超過法律允許的範圍(例如施暴則構成違法)。
4. 子女財產管理權(民法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受贈等取得的財產,由監護人管理與使用,並可就該財產獲得利益(例如利息或租金),但必須以子女利益為前提。
5. 子女行為決定權(民法第1086條)
監護人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具有對其行為上的「同意權」與「代理權」,例如未成年子女從事契約、法律行為等重要事項時,需經監護人同意。
離婚後,雙方需決定是由其中一人單獨行使監護權(單獨監護),還是共同行使(共同監護)
👨⚖️ 小結:
監護權不只是「孩子跟誰住」,而是涵蓋「生活安排、管教教育、財產管理與行為決策」的全方位責任與法律權限。若你想爭取監護權,除了展現愛心與照顧能力,更要理解這些法律權利的實質內涵,才能有力說服法官做出有利裁定。
┃爭取監護權官司要打多久?
監護權訴訟的審理時間沒有絕對標準,關鍵取決於案件的複雜程度、雙方態度以及法院排期狀況。以下將根據實務經驗,分為「簡單案件」、「一般案件」與「複雜案件」三種類型說明
簡單監護權案件:約 3~6 個月
若雙方對監護權歸屬並無太大爭議,願意配合法院進行調解,通常可於初期調解階段即達成協議,快速結案。這類案件多數會經歷:
- 親職教育課程
- 雙方一次調解會議
- 基本社工訪視與法院確認
法院在審核相關證據與報告後,便可作出裁定,訴訟期程相對短暫。
一般監護權案件:約 6 個月至 1 年
這是最常見的監護權爭奪情形,流程包含:
- 調解失敗後進入訴訟程序
- 安排社工訪視報告
- 一至兩次開庭審理
- 子女意願或照顧紀錄等證據審酌
平均從提告至法院作出判決,時間落在半年到一年之間,視法院排期與雙方配合度而定。
複雜監護權案件:約 6 個月至 2 年以上
若案件涉及下列情況,則處理時間可能大幅延長:
- 雙方高度對立、拒絕調解或反覆控訴
- 爭議不僅限於監護權,尚包括探視權、扶養費、財務爭議等
- 需要多次開庭、補充社工訪視或安排子女心理鑑定、家庭環境評估
- 孩子身心狀況特殊或就學安置問題需長期規劃
- 案件涉及跨國監護權爭奪,或一方居住在國外、難以通知與開庭
監護權訴訟時程可能受到以下因素影響:
- 法院案件負擔
案件量龐大時,法院排庭與判決時間會被延後,部分地方法院甚至需等待數月才安排第一次開庭。 - 對方是否配合
若對方故意拖延、拒絕參與調解或頻繁請假不出庭,訴訟程序將不斷被拉長,時程延宕。 - 是否需專業鑑定
若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心理鑑定、家庭功能評估或需社福單位出具意見,則需等待外部單位配合,時間因此拉長。 - 證據齊備程度
當事人若能提出明確、完整的照顧紀錄、學校資料或親職互動記錄,將有助於法院更快速做出判斷。
┃爭取監護權前的訴訟準備有哪些?
監護權的取得,從來不是「誰說得動孩子」就能勝出,也不是「誰先提起訴訟」就能搶下先機。法院最重視的,是哪一方真正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原則。因此,若您希望在離婚後取得子女的監護權,建議從下列四個面向進行完整準備:
- 證明你是主要照顧者
提出孩子日常生活由你照顧的具體事證,例如:接送學校、就醫陪伴、日常作息紀錄、與孩子互動的影片或照片等。 - 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
包含固定住所、安全社區、良好居住條件,並說明未來孩子在此生活的穩定性與便利性(如鄰近學校、醫療機構)。 - 提出具體的教養計畫
列出孩子未來的教育、醫療、課外活動與照顧規劃,向法院展現你有長遠、實際且具執行力的教養能力。 - 蒐集對方不利於孩子的具體事證
若對方曾有酗酒、家暴、長期忽略照顧、情緒不穩等情況,應適當蒐證並依法呈交法院,以反映對孩子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 小提醒:家事法院最重視的是「誰做得更好」,而不是「誰說得更好」。用具體事實與正向規劃證明你是孩子最佳的依靠,是打贏監護權訴訟的首要關鍵。
┃爭取監護權的方式與處理程序有哪些?
在夫妻離婚過程中,監護權的決定方式主要有兩種:雙方協議與法院裁定。不同的情況會適用不同的程序與方式,重點在於雙方是否能理性溝通、是否以子女利益為優先。
雙方協議監護權歸屬
不是每段婚姻結束都得以激烈爭執收場,若夫妻離婚時雙方仍保有基本理性與信任,可以透過雙方協商或監護權律師協助溝通,在離婚協議書中清楚約定監護權的歸屬,同時並可就下列事項一併約定:
- 由誰擔任子女的監護人(單獨或共同監護)
- 非監護方的探視權:時間、方式、地點
- 子女扶養費用的金額、支付方式與分擔比例
📄 雙方簽署完成後,只要在辦理協議離婚時,將離婚協議書及子女監護安排送交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
法院聲請調解或裁定監護權
若雙方對監護權完全無共識,甚至處於高度對立狀態,例如(一方強勢搶奪監護權、惡意阻撓探視)或溝通破裂時,就只能透過法院程序解決監護權爭議。
法院處理流程通常分為兩階段:
- 法院調解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會在正式審理前先安排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提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若調解成功,簽署的調解筆錄具與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既可保障權益,又快速也可以節省訴訟成本。 - 法官裁定判決
若調解失敗,則進入訴訟程序交由法官審理,由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證人及社工訪視報告等資料,進行全面審理,最終由法官裁定監護權歸屬。
👨⚖️ 決定監護權判給誰的核心原則仍然是:子女的最佳利益。無論是母親還是父親,只要能提出完整照顧計畫、展現良好教養能力,並提供穩定生活環境,皆有可能成為擔任監護權的一方。
┃爭取監護權的判決關鍵: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當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並裁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行使監護權時,最關鍵的判斷依據就是《民法》第1055條之1所規定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法律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時,應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唯一原則,並綜合各項事實資料加以判斷。
最佳利益考量的常見面向如下:
小孩的年紀、性別、健康情形
例如:年幼兒童在生理照顧上較依賴母親,身心狀況特殊的孩子需要特殊照護能力。小孩的意願及人格發展
尤其對於滿七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會參考其居住意願、依附關係與情感穩定性。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狀況
是否有足夠體力與精神照顧孩子,是否涉及暴力、毒品、酗酒等影響教養功能的行為。父母的經濟能力、生活穩定性
是否具備提供子女良好生活條件與教育資源的能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
誰更願意、積極參與孩子的成長與教養,有無拋棄、疏離子女的紀錄。子女與父母或其他共同生活者之感情狀況
考量孩子與父母、祖父母、手足、保母等人之間的情感依附。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子女權利行使之行為
如惡意阻擋探視、操弄孩子情緒、對孩子灌輸仇恨等。
👨⚖️ 結語提醒:
決定監護權判給誰的核心原則仍然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法院不看「誰爭得比較激烈」,而是「誰能真正為孩子創造更穩定、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
只要你能提出完整、可執行的照顧計畫,並展現出持續、穩定的教養能力與親職意願,無論是父親或母親,都有機會成為法院認定最適合擔任監護人的一方。
┃爭取監護權法院的考量原則、標準有哪些?
除了依據個案具體事證(如照顧紀錄、生活規劃、子女意願等),法院在判定監護權歸屬時,也會綜合多項實務運作下的裁定原則,以確保裁判結果最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與穩定發展。以下為家事法院常見的六大原則:
幼兒從母原則
對於尚在幼兒期(0~6歲)的小孩,法院多傾向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除非母親有不利教養的重大缺失。
同性別原則
特別是在青春期階段,法院有時會考量孩子與同性別親權人較能產生共鳴與理解。
主要照顧者原則
法院最重視「誰在離婚前實際照顧孩子」,如果一方長期照顧孩子的日常起居,法院通常不太會再為變動。
最小變動原則
若孩子已有穩定生活環境,法院傾向不造成生活劇烈變化,維持原生活現狀。
手足不分離原則
法院傾向將兄弟姊妹安排同住,避免子女因父母離婚而分開,減少心理創傷。
友善父母原則
法院會評估哪一方較能尊重、維持孩子與另一方的關係,若有惡意阻擾探視或操作孩子的行為,將對其不利。
👩⚖️ 小結:
爭取監護權不只是打情感牌,而是要有策略、有證據,並能證明你是真正「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的那一方。掌握這些原則與判準,才能在監護權官司中占據有利位置。
┃爭取監護權律師的建議與訴訟策略
若你正面臨監護權爭奪,律師實務經驗建議:必須從「法律證據」與「情感連結」兩大層面雙管齊下,以具體事實向法院證明你不僅有能力,更有意願長期穩定地照顧孩子。
法院在審理監護權案件時,重點不在「誰講得比較感人」,,而是誰「做得更完整、且有具體的規跟證據。
以下是幾項實務上有助於爭取監護權的策略:
建立主要照顧事實
- 接送學校或補習班的紀錄
- 醫療就診陪同資料
- 與孩子日常互動的影片、照片
- 親友或學校師長的證詞或證明
- 同住者證詞
蒐集對方不利於教養的行為證據
若對方有不利於孩子成長的紀錄,請務必留存並依法呈報,例如:
- 家庭暴力、酗酒、吸毒、情緒失控紀錄
- 教養疏忽、過度懲戒、對孩子冷漠等具體情節
- 妨礙探視、操控子女、灌輸仇恨觀念之行為
提出具體的未來照顧規劃
法院高度重視「你能給孩子什麼未來」,因此可準備:
- 居住地與生活安排說明
- 學校就讀規劃與轉學銜接說明
- 托育、親屬協助或資源網絡支援
- 教育理念、課外活動安排等書面計畫展
蒐集對方不利於教養的行為證據
若對方有不利於孩子成長的紀錄,請務必留存並依法呈報,例如:
- 家庭暴力、酗酒、吸毒、情緒失控紀錄
- 教養疏忽、過度懲戒、對孩子冷漠等具體情節
- 妨礙探視、操控子女、灌輸仇恨觀念之行為
- 孩子是否已有當地人際關係與適應良好
📌 溫馨提醒:
正在進行爭取監護權官司不是情緒的對決,而是「事實與證據的比拚」。只要你能具體呈現:你才是最有能力、最穩定、最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一方,就有機會成功說服法官,取得監護權。
┃爭取監護權過程中社工訪視的影響
在監護權訴訟中,社工訪視報告常常成為法院判斷的關鍵依據之一。為了客觀了解雙方的教養能力與生活環境,法院通常會委託家事調查官或社會局社工,對雙方進行家庭訪視調查。
這項程序的目的,是從專業社工角度評估哪一方更有能力提供子女穩定、健康且有利成長的生活環境。特別在雙方證據勢均力敵、主張內容接近的情況下,社工報告可能對判決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
社工家庭訪視會看哪些項目來評估監護權?
社工家庭訪視是大多數監護權案件都會經歷的程序。社工通常會預約到家中訪談、實地觀察,並透過與父母、孩子的對話進行綜合評估。重點觀察項目包括:
受調查者的身心狀況:是否有精神疾病、重大身體疾病等影響教養能力的問題。
家庭成員及互動概況:父母與孩子、其他同住親人之間的情感關係與互動頻率。
婚姻狀況:婚姻衝突是否影響孩子情緒與生活。
經濟能力:是否有穩定工作與收入,足以維持孩子的基本生活與教育需求。
居住環境:是否安全、整潔、有獨立空間讓孩子生活與休息。
生活狀況及素行:個人生活作息是否穩定,有無酗酒、賭博、涉毒等不良習慣。
照顧兒少的經驗與平常互動情形:平時誰負責起居照顧、接送、陪伴學習等,是否建立穩定依附關係。
監護動機與意願:爭取監護權的出發點是否出於真誠的教養心態,而非為了報復、控制另一方或利益考量。
教養態度與照顧計畫:是否有長遠且具體的育兒規劃,如未來教育、醫療、課外活動安排等。
對於探視權的看法:是否願意尊重另一方與子女間的關係、是否有配合的意願或過去是否有阻撓情形。
👩⚕️ 小結:
社工報告雖是書面資料,卻經常左右法官的觀感與判斷。若能在訪視過程中展現出穩定、溫和、理性且充滿愛的教養態度,並清楚表達你的育兒理念與配合意願,將大幅提高法院對你的信任與監護認定的可能性。
📌 提醒:不要忽視社工訪談的重要性。誠實應答、準備充分、環境整潔與情緒穩定,都是加分關鍵!
┃爭取監護權時孩子的年齡有差嗎?
雖然《民法》並未明確規定特定年齡的子女應由哪一方監護,但在實務上,法院會根據孩子的年齡階段與心理發展差異,做出相對應的考量。
不同年齡層的判斷標準如下:
- 0~6歲幼兒期
此階段的孩子對照顧者依賴度高,法院通常傾向將監護權判給穩定的主要照顧者,多數情況下會是母親,除非有重大不利教養事由。 - 7歲以上學齡期
法院會開始重視孩子的生活適應能力與情感依附關係,並依實際互動情況評估監護適任性。 - 12歲以上進入青春期
此階段孩子具備更高自主判斷能力,法院常會讓子女到庭陳述居住意願,並給予其表達意見高度尊重。
👦👧 年齡越大,孩子的意願影響力越大,但前提是表達自由、未被誘導或操控。,但前提是表達自由、未被誘導或操控。
爭取監護權隨孩子年齡增長的影響
隨著孩子年齡增加,法院在裁定監護權歸屬時會:
- 更重視孩子的真實意願與生活偏好
- 考量孩子與雙方父母的情感連結與互動穩定性
- 評估孩子的社交關係與原有生活圈(如學校、朋友)是否適合繼續維持
若子女明確表示願意與某一方同住,且無明顯不利情事,法院通常會尊重其選擇。
監護權到幾歲?成年年齡的最新法律規定
過去依《民法》規定,未成年是指未滿20歲,因此父母的監護權會持續到子女滿20歲為止。不過,這個規定在2023年1月1日已經改變。
根據《民法》修正,自2023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為18歲。這代表,原則上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只會延續到其年滿18歲為止。
但有重要的「過渡期例外」要特別注意!
依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1條的規定,對於修法前(2023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律、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所產生、確立的「可享有至20歲成年之權益或利益」,即使修法後成年年齡改為18歲,仍可繼續享有至滿20歲為止。
┃爭取監護權一定要有錢嗎?法院這樣看經濟條件與生活穩定性
夫妻離婚後,雖然婚姻關係終止,但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仍然存在。當雙方無法就子女監護權達成共識,必須交由法院裁定時,審理的基準始終是「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而非單一條件的優劣比較。
在這樣的親權爭奪案件中,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確實是法院評估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實務並不會僅因一方經濟條件較弱,就直接否定其監護能力。法院會從整體面向綜合判斷,特別關注父母的年齡、職業背景、人格品行與身心健康狀態,進而分析哪一方能長期穩定地照顧子女並提供適切的生活與成長環境。
舉例來說,若經濟條件略遜的一方,長期以來都負責孩子的起居飲食、學校接送與健康照護,並與孩子之間建立起穩固的情感連結,即使在金錢收入上處於不利地位,仍有可能因為生活照顧穩定、教養意願明確,而被認定為較適任的監護人。反之,雖然另一方收入較高,但若因工作繁忙無暇照顧子女,或其品行紀錄、家庭穩定性存疑,也可能因此失去優勢。
法院為求審慎,通常會指派社工進行家庭訪視,了解雙方的照顧狀況與親子互動實況,這些實地調查所揭露出的生活細節,往往比帳面上的收入數字更具說服力。畢竟,法官所關注的從來不只是財力,而是孩子的實際福祉與長遠發展。
┃爭取單獨監護權跟共同監護權的差異
父母離婚後,法院最常見的監護安排之一就是「單獨監護」。這種制度下,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由一方單獨行使,也就是說,孩子的主要照顧與重大決策權都集中於單一的監護人。
項目 | 單獨監護權 | 共同監護權 |
---|---|---|
法律依據 | 依據《民法》第1089條 | 依據《民法》第1055-1條 |
監護行使方式 | 由一方家長單獨行使監護職權,決策權集中 | 父母雙方共同協商,針對重大事項需取得共識 |
日常照顧者 | 唯一監護人負責所有日常生活安排 | 需指定主要照顧者,統一日常照顧與安排 |
決策效率 | 效率高,不需雙方同意即可執行 | 效率較低,重大事項需雙方一致同意 |
適用情況 | 父母對立、溝通困難或一方不具教養能力時適用 | 父母能理性溝通、願意合作共同育兒時較適合 |
法院傾向 | 法院常裁定單獨監護,具執行力與穩定性 | 法院僅在雙方具合作基礎時考慮共同監護 |
┃爭取監護權一定要上親職教育課程嗎?法院怎麼看待?
在監護權訴訟過程中,法院通常會安排父母參加「親職教育課程」,這不僅是了解孩子需要的重要起點,也成為法官評估雙方是否具備親職能力與誠意的參考依據。
什麼是親職教育課程?
親職課程是法院針對涉及親子議題的家事案件,為父母安排的教育與討論活動,主要目的是:
- 提升父母的親職的認知
- 建立「友善父母」的概念
- 減少爭執對孩子造成的負面影響
- 提醒父母在親權爭奪中的角色與責任
儘管課程並非強制性參加,但法院對是否出席會有紀錄,未參加可能影響法官對當事人親職態度的觀感與裁量。
台中地方法院親職教育課程實例說明:
課程階段與內容時間總覽表
以下比較表彙整「初階課程」與「進階課程」的上課時數與活動內容,協助學員快速掌握學習安排:
課程階段 | 內容與時間 |
---|---|
初階課程 | 2 小時理論授課 + 1 小時小組討論,總計 3 小時 |
進階課程 | 1.5 小時專題授課 + 1.5 小時互動討論,總計 3 小時 |
- 對象:涉及離婚、親權行使、會面交往、更改姓氏等親子爭議的當事人
- 主辦單位: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現由現代婦女基金會承接)
- 頻率:每年約舉辦 32 場,每場次平均70人
- 課程方式:實體上課,部分法院也逐步採用線上課程方式
✅ 律師建議:積極參與親職教育,是爭取監護權的重要態度展現
許多當事人不了解這堂課的重要性,認為只是形式上的配合。但實務上,法官常以「是否參與」、「參與態度」與「課後學習成效」作為判斷依據之一。
即使你覺得自己對孩子照顧無微不至,但若拒絕參加這門課程,法院將很難了解你對親職角色的理解深度,也可能誤解你對子女監護權的誠意。因此,律師強烈建議積極參與,不僅是為了展現誠意,更是幫助自己成為更理解孩子需求的父母。
┃爭取監護權後需履行的扶養義務
即使父母離婚、監護權歸屬已定,扶養子女的責任仍然存在、無法免除。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屬於「不能推託、不容逃避」的父母責任。
扶養義務的法律定義
依據《民法》第1116條及相關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監護權歸屬或親職爭執而消失。
扶養義務是指父母需提供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費用的法律責任,並確保其健康成長與基本生活所需。
┃爭取監護權訴訟的裁判費用
在進行監護權訴訟前,很多人第一個關心的就是:「打官司到底要花多少錢?」
除了律師費用外,法院會酌收一筆稱為「裁判費」的規費,這是進入司法程序時必須繳納的法定費用,金額會依據案件類型與範圍不同而有所差異。
以下是依據2025年起最新標準,針對常見家事案件整理的裁判費用:
┃爭取監護權要花多少律師費?
在爭取監護權的法律程序中,除了法院的裁判費與證據準備開銷外,律師費用是最主要的支出項目之一。不同律師、不同案件複雜度與地區會影響費用高低,以下是一般行情與常見費用架構說明:
常見律師費用構成如下:
- 初談諮詢費:部分事務所提供免費線上法律諮詢,若與律師見面為,行情約為新台幣2,000~5,000元不等/次。
- 訴狀撰寫費:撰寫起訴狀、準備書狀等,費用約新台幣20,000~30,000元/件。
- 出庭代理費:每次出庭約新台幣20,000~30,000元不等,視律師資歷有所差異。
- 全案委任費(打包價):若委任律師全程代理監護權訴訟,費用約落在新台幣60,000~200,000元不等,視案件難度與攻防層次而定。
法巢律師費收費方式
一次性結清:多數律師事務所採取此方式,當事人需於簽約或開案時一次性繳清費用。
無息分期:如有經濟考量,「法巢離婚家事諮詢網」可提供律師同意下的無息分期付款,具體期數與條件需與律師面談確認。
刷卡付款:可接受信用卡一次付款,適合希望延後帳期或累積信用卡回饋者。
刷卡分期:法巢律師亦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選項。
爭取監護權實務 Q&A|常見問題解析
Q1:爭取監護權時如何避免被對方抹黑?
A:可蒐集對方散布不實訊息的證據,並保持理性態度應對,例如:對方指控你不合作時,可提出LINE記錄證明配合事實。
Q2:爭取監護權時孩子的意願如何被法院採信?
A:法院會依據孩子的年齡與成熟度決定是否採納其意願。依《家事事件法》實務,年滿七歲以上的兒童通常會被詢問意見,尤其是十二歲以上者,意願具高度參考性。法院可能由法官親自詢問,或委請兒少專家、社工協助表達意願,並綜合考量其真實性與情緒穩定性。
Q3:爭取監護權時如何處理祖父母或其他家人介入?
A:法院會綜合評估整體照顧脈絡,若祖父母實際照顧、感情深厚,可能會納入判斷考量。
Q4:爭取監護權時若孩子被強行帶走該怎麼辦?
A:如孩子遭對方強行帶走,可立即依《家事事件法》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Q5:爭取監護權過程中探視安排應如何表現?
A:法院重視是否「友善父母」,應積極配合對方探視,展現支持雙親關係的態度。
Q6:爭取監護權失敗後未來還能變更監護權嗎?
A:可以。若日後出現重大變更情事,例如原監護人出現教養失職、忽略照顧、家暴紀錄或家庭環境惡化等,都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Q7:爭取監護權同時能否申請禁止對方帶小孩出境?
A:可以,尤其當對方有擬攜子出國或誘拐之虞時,可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出境。
Q8:爭取監護權與請求子女生活費可以併案處理嗎?
A:可以,法院可同時處理監護歸屬與扶養費負擔,並於判決中一併裁定。
Q9:爭取監護權應避免的5大錯誤行為有哪些?
A:包含阻擋探視、情緒性言語攻擊、社群公開抱怨、操弄子女仇視對方、不配合社調等,皆可能造成法院不利觀感。
Q10:爭取監護權與申請家暴保護令有關聯嗎?
A:有。若一方對孩子或另一方施暴,法院可能認定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保護令亦能強化你爭取監護的正當
┃爭取監護權成功案例

💼 真實案例故事|婚姻中的語言暴力該忍耐嗎?
成功勝訴離婚,並取得小孩監護權+擺脫長期精神家暴!
負責律師|劉維濬 律師
對許多人而言,結婚是一生的承諾,但當婚姻變成一場長期的折磨,你是否還要一再忍耐?
我們的當事人原以為婚姻是兩人相互扶持,卻在多年生活中逐漸發現,自己始終是獨自承受重擔。
丈夫脾氣暴躁,動輒言語辱罵,不但漠視她的感受,也不聞不問家中的一切,連孩子的照顧都置之不理——即便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也完全不聞不問。
整個家庭的經濟重擔幾乎都靠政府補助和娘家支援,而她長期面對言語暴力與沉重壓力,身心俱疲,最終罹患精神疾病,必須住院治療。
最讓人心寒的是——即使住院期間,丈夫也從未探望,唯一關心的竟是:「你什麼時候可以出院回來顧小孩、去上班?」
這段關係中,愛早已消失,只剩下責任、控制與冷漠。在身心崩潰的邊緣,她鼓起勇氣向我們求助。
在劉維濬律師的協助下,我們替她整理多年來遭受的言語暴力、疏忽與照顧不力的證據,向法院訴請離婚並爭取小孩監護權。 歷經多次調查與審理,法院最終判決離婚成立,並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給我們的當事人。
她終於擺脫長年的痛苦婚姻,也為孩子建立一個更穩定的成長環境。

💼 真實案例故事|為孩子勇敢離婚,她在調解庭上贏回了尊嚴與未來
成功調解離婚,在最短的時間內,離婚並取得小孩監護權及談妥扶養費結束離婚訴訟!
負責律師|劉維濬 律師
H小姐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像一般夫妻那樣親密。雖然名義上已婚,但夫妻倆長期分居,先生住在外地工作,未成年子女一直由H小姐一人照顧,與她同住在娘家。孩子的日常生活、教育安排、甚至就醫,全都由她一手打理。
儘管生活辛苦,H小姐仍希望能維持家庭完整。然而分居久了,感情早已淡薄,她多次嘗試與丈夫協議離婚,卻總是無疾而終。偶爾丈夫會回來探視孩子,但來了也只是滑手機,對孩子冷淡,對她卻仍有不當的親密要求,讓她感到極度不適與困擾。
「我不是不願為家庭努力,但這樣的關係,對我和孩子都是一種消耗……」她含著眼淚對劉維濬律師說。
劉律師在了解案情後,立即協助H小姐進行調解程序,並清楚列出訴求與法律主張:
- 確立雙方婚姻關係已破裂無修復可能
- H小姐長期擔任主要照顧者,應取得子女的單獨監護權
- 要求對方依照子女實際需要,按月支付扶養費用
在調解庭上,劉律師據理力爭,條理清楚地說明孩子的照顧事實與父親的不積極行為。對方雖起初抗拒,但最終在雙方談判與調解委員協助下,成功達成離婚共識、確認H小姐為單獨監護人,並取得固定金額的扶養費。
那一刻,H小姐終於鬆了口氣。她說:「這不是結束,而是我和孩子新生活的開始。」

💼真實案例故事|背負家族期待的父親,調解庭上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並談妥探視安排
成功調解離婚,說服對方以最短的時間取得小孩監護權結束離婚訴訟!!
負責律師|劉維濬 律師
C先生走進律所時,眉頭深鎖。他太太因婆媳問題搬離了家,並對他提起了離婚訴訟。這場婚姻已經難以挽回,但對C先生而言,最放不下的不是夫妻關係,而是他與兒子的連結——以及來自長輩的期待。
在傳統家庭中,男孫不只是孩子,更是家族的傳承。C先生知道,在監護權爭議中,法院通常傾向將孩子判給母親,因為母親往往是主要照顧者。但他依然懷抱一線希望,來到律所尋求協助。
「我不是為了自己,是為了我的孩子,也為了我爸媽……」他語帶顫抖地說。
劉維濬律師在聽完整個案情後,充分理解C先生所背負的壓力,也清楚他的訴求並非出於爭奪,而是真誠地想繼續參與兒子的成長。劉律師憑藉多年家事案件調解經驗,判斷此案有機會透過調解程序達成雙贏的局面。
在調解庭上,劉律師耐心協助雙方溝通,向對方律師及調解委員詳述C先生在孩子教養上的實際參與與照顧安排,並明確提出一份完整的育兒計畫書,包含:
- 兒子的日常照顧安排與教育規劃
- 穩定的居住與就學環境
- 尊重母親的探視權並協助會面時間彈性配合
在誠意與專業交疊之下,雙方終於達成共識——C先生獲得兒子的單獨監護權,並與太太談妥有彈性且具體的會面交往時間,保障母子情感不中斷。
調解成立的那一刻,C先生終於鬆了一口氣。他不只是成功為自己與兒子爭取到了未來的親子關係,也給了重視傳統價值的父母一個交代。
|2025 監護權律師推薦名單|專辦家事案件、值得信賴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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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竑錡 律師
博策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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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濬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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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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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孜容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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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世昌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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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學系兼任講師

歐致豪 律師
必詠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甲山林機構 資深律師
臺灣鐵路工會台南分會常年法律顧問

王培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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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選舉委員會監察委員
臺灣臺北高等法院 訴訟輔導科/通譯

張嘉仁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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