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給生活費還羞辱我,我可以離婚嗎?成功提告離婚勝訴|劉維濬律師實例

婚姻的價值不只是法律契約,更是生活的相互扶持。但當另一方選擇冷漠與忽視,原本應有的依靠,反成為傷害與壓力的來源。

本案當事人 Z小姐,全職照顧與先生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先生雖有穩定工作,卻每月僅給予6,000元生活費,這筆費用不僅要應付孩子的成長所需,還要支付家中基本開銷,生活困難可想而知。

Z小姐多次向先生溝通,希望能合理增加扶養費用並改善居住空間(原僅為狹小套房),但不僅未獲回應,還在一次親自到先生上班地點要求生活費時,在眾人面前遭受羞辱。更令人心寒的是,Z小姐因壓力過大導致住院十天,期間先生從未探望、未聞問,病癒返家後,先生甚至冷言冷語要她「滾出去」。

最終,Z小姐含淚帶著孩子搬離,並決定透過【法巢離婚家事諮詢網】委任劉維濬律師,展開離婚訴訟。

劉律師理解困境,主動協助分期降低訴訟壓力

劉維濬律師在了解Z小姐的經濟狀況後,除了協助準備書狀、蒐集證據外,更主動提出以每月5,000元分期支付訴訟費用的方式,減輕她的財務壓力。

在訴訟中,劉律師清楚呈現下列重點:

  • 先生長期未履行家庭扶養義務
  • 夫妻間無有效溝通、生活分離
  • Z小姐獨自承擔子女照顧責任,仍被羞辱與驅趕
  • 本案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婚姻破綻

身心俱疲,Z小姐終於勇敢提告

Z小姐並非未曾努力維繫這段婚姻。她曾壓抑情緒、忍讓衝突,只希望孩子能有個完整的家庭。但生活的現實,讓她明白一個道理:再完整的家庭,若充滿冷漠與羞辱,也只是傷人的牢籠

她說:

「我真的不是想離婚,只是這樣的婚姻,已經讓我無法呼吸。」

最終結果:法院判准離婚,Z小姐順利脫離傷害關係

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確認婚姻已無法維繫
Z小姐得以正式脫離壓迫婚姻,重新開始生活
未成年子女由Z小姐照顧,先生須依規定支付扶養費

本案的勝訴,不只是法律上的勝利,更是Z小姐為自己、也為孩子爭取的一份未來保障。

💡 律師觀點補充:什麼樣情況可構成離婚訴訟勝訴?

常見情況是否可主張離婚?
長期不履行扶養義務✅ 是,屬於婚姻破綻之一,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離婚。
配偶言語羞辱、驅趕✅ 是,屬精神虐待,法院常視為重大不堪同居之事由。
對方完全不關心重大病痛✅ 是,屬重大冷漠與未盡配偶義務,實務上可構成離婚事由。
一方單方面育兒且被打壓✅ 是,若能證明長期事實照顧與精神壓迫,法院將偏向保護主照顧者。

結語:離婚不是逃避,而是選擇不再沉默

Z小姐用盡全力撐住一個不再有人回應的婚姻,最終她選擇不再忍耐、不再沉默,而是勇敢向法庭訴說自己的故事。

離婚不是失敗,而是保護自己與孩子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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