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不少人為求方便,透過網路購買「離婚包套服務」或「證人代簽方案」,但若證人並未實際親見親聞雙方自願離婚,即違反民法規定,恐導致離婚程序無效。法院實務中已有案例因證人僅提供影本與預印簽名,遭判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此外,若當事人明知證人未實際到場,仍送件辦理離婚登記,可能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常見於蝦皮等網路平台上販售的廉價包離服務,價格雖低廉,卻潛藏重大法律風險。律師提醒,離婚程序應依法進行,證人必須符合「親見親聞」要件,才能確保協議離婚的效力與後續法律保障,千萬不要因貪圖方便而讓離婚程序白費心力又觸法。...

保護令是一項法律措施,保護受到威脅、騷擾或家庭暴力等侵害的人。它可以限制加害人與受害人接觸,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當家暴法所定家庭成員(如:夫妻、同居對象)遭遇身體或精神暴力對待,便可聲請。而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我國過往有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以往發現配偶外遇時,只要能掌握明確出軌證據,往往都會提告通姦罪,藉以讓配偶及外遇對象予以賠償,然而如今通姦罪已經被刪除,所以如果發現配偶有外遇行為,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求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所以侵害配偶權縱使沒有財產上損害,仍然可以請求賠償一定的金額。...

在我國民法規定上,並未有「分居6個月」、「分居2年」、「分房」即得為起訴請求離婚之事由,所以當夫妻其中一方,欲以「分居6個月」、「分居2年」、「分房」起訴請求離婚時,法院如判決離婚,通常會審酌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